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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
2、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
3、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
4、增值税=(200-140)÷(1+17%)×17%=8.7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
5、-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元);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1-30%)]÷(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
6、(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
7、-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 [200-140×(1-10%)]÷(1+17%)×17%=10.7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元);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
8、%=36.28(元);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1+17%)-140×(1-10%)÷(1+17%)-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