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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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108-248.10—2008发布2008-06-01实施2008-05-01发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企业标准1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4职责15管理活动及内容26检查与考核4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事故分类5A.1特大质量事故5A.2重大质量事故5A.3一般质量事故5A.4记录质量事故5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单6附 录 C(规范性附录)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7附 录 D(规范性附录)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8附 录 E(规范性附录)质量事故处理报告9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华电能源

2、股份有限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管理标准。目的是使“上大压小”建设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能够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财产损失,及时掌握事故前期现象,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基建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I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大压小”建设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报告工作的职责、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

3、法、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上大压小”建设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报告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108-248.08工程缺陷处理管理规定Q/108-248.41工程建设考核管理规定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定义3.1.1 质量事故凡在施工(包括

4、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安装、试运)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3.2 缩略语基建管理部——基建部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工程处4 职责4.1 基建部4.1.1 负责保证质量事故能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4.1.2 负责适时决策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决定是否成立事故调查组。4.1.3 负责审查各下级单位提交的改进建议报告。4.1.4 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4.1.

5、5 负责审核各施工单位认定的事故等级是否合乎标准。4.1.6 负责根据事故等级,参与、领导质量事故调查组的工作。4.1.7 负责签发复工令。4.1.8 负责审核调查组提交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2 监理单位4.2.1 负责在事故发生后,下达停工令。31.1.1 负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1.1.2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审查事故处理方案的设计。1.1.3 负责在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责任方认真开展质量剖析。1.1.4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基建

6、部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发生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基建部上报有关上级机关。1.2 施工单位1.2.1 负责编写事故处理方案。1.2.2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的申报。1.2.3 负责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的自检和申请报验工作。1.2.4 负责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并抄报监理单位和基建部。1.2.5 负责在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管理活动及内容2.1 事故分类工程质量事故分类见附录A。2.2 事故通知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报告事故是每个人的责任,需要报告的停息包括:a)报告人姓名与联系电话;b

7、)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c)事故描述;d)事故点的具体位置;e)如果有人伤害,人员伤害情况;f)如果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g)如果已经采取行动,采取了哪些行动。2.3 事故报告2.3.1 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该立即根据质量事故分类进行事故类别的初步确认,填写《(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单》(见附录B),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以事故通知单的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事故通知,对质量事故部位或与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下达停工令,需要时还应要求停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且保护好现场。2.3.2 若发生记录质量事故,由当事承包单位记录、处理,并将事故情况报告抄报监理单位

8、、基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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