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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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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品检验争端案例研究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或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和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管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人民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检验检疫工作在国家经济生活、特别是进出口业务中地位日益重要,进出口企业应更加重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一、案例介绍2007年12月,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本案被告)和上海某
2、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乙方、本案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详情见各批次合同;(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对外签约;进口报关、商检;对外付款;(3)交货方式:乙方凭甲方递交的单据,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运费等自理;(4)进口来源国及客户由乙方指定;(5)费用及结算:甲方以代理进口商品的实际付汇总金额,按实际付汇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向乙方收取1%代理手续费。11为履行合同,2008年1月和2月,原告以自己名义与国
3、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40000美元和700000美元;2008年3月5日和7日,被告代理原告申领与前述两个合同相对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开具进口服务费发票,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进口服务费6万元整;2008年4月,两批涉案产品自国外进口,为办理清关事宜,原告将盖有原告公章的用以办理进口报关、报检的空白委托书交付给被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后被告通过丙方(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事宜。丙方代为办理相关进口事宜并在原告向其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后(丙方向原告
4、开具货运代理费发票),将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交给原告,原告派司机凭提货单据从海关提货后,直接运至原告工厂投入使用;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闵行区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这两批货物未经法定检验即投入使用为由,对原告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原告在规定期限先行支付该罚款后,就该罚款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磋商,均无果;2009年4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代理义务而致使原告遭受额外损失为由将被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立案。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提出如下三个抗辩:11
5、抗辩一:对于6万元的进口服务费发票,被告解释该费用为按照标的金额的1%收取的代理原告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招标事宜的费用。截至发票开具日,被告成功代理原告办理两票招标事宜,标题金额分别为700000美元和140000美元,1%的代理费为8400美元,按发票当日汇率7.0848折算成59344.32元。但考虑到有后续业务,故为方便,开立金额为60000元的发票。因此,此发票开立仅表明被告与原告间存在招标代理关系,而不存在进口业务代理关系,所以因进出口商检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均与被告无关。抗辩二:甲乙双方于20
6、07年12月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第6.16条约定: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案中,乙方在收到货代公司递交的已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后,直接去口岸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就直接投入使用,从而被闵行区检验检疫机构除以10万元罚款。此过错属于乙方自行提货后发生的行为,且乙方提货并未通知甲方,故按第6.16条约定,甲方不应承担此责任。11抗辩三:按照乙方起诉书所述,本案中,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进口业务,甲方再将部分进口业务转包给丙方代理完成,则应
7、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代理费,再由甲方向丙方支付部分代理费用。但乙方所提供的丙方开具的货运代理发票表明其是由丙方直接开立给乙方,而货运代理费的付款凭证也表明其是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显然,丙方和乙方已绕过甲方而直接发生业务关系,而该关系属于甲乙双方间进口代理协议之外的行为,故其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与甲方无关。法院最终判决: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未严格履行代理合同义务,而致使原告遭受行政处罚,即该处罚是由于被告违约而造成,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原告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60%的诉讼费用
8、。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故维持原判。二、案例分析(一)商品检验与法定检验一般而言,进口货物根据监管条件分为非法检货物和法检货物。进口货物的检验亦分为两类:商品检验和法定检验。商品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对所有进出口货物都进行的检验检疫,具体包括质量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即“三检”。11法定检验是指海关监管条件含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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