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天津律师群体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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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天津律师群体状况研究  清末新政推动了中国司法执法等审判制度的改革,也带来了新的职业——律师的出现与活跃。这是一个新崛起的阶层,其教育背景、组织形式、经营手段乃至生活方式,都体现了迥异于传统的特色,为近代城市社会阶层的演变增添了新的景象。一、民国时期天津律师群体的兴起与发展民国时期,天津律师作为群体的兴起基于两方面的因素。其一为近代社会转型之使然。19世纪20~80年代受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影响,商品经济得以发展。“天津为华北商务荟萃之区,纠纷较多”,特别是外国侨民受领事裁判权的保护而免于诉讼时,华商却因缺乏法律保护而屡受外商欺凌。在此社会大变动的总体格局下,旧有的职

2、业划分及其专业知识已难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再者国内传统知识结构中儒者不谙法律者甚多,为应付“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的局面,实现“通商惠工,为经国之要政”的新政革新之主旨,律师作为一种新的职业开始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7其二是政府法律制度规范之推动。天津律师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酝酿逐步形成的。尽管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讼师”、“代书”等法律服务人员,但直到1906年清末新政时期,由沈家本、伍廷芳共同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未颁行)才真正开启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草案》对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公堂办案等都做了规定。可以说

3、,清末十年新政奠定了中国律师制度的雏形。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1912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暂行章程》为标志,民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并确立了律师作为自由法律职业的合法性。受政府政策的推动,天津律师按照《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于1913年3月在天津河北黄纬路咸安里27号成立天津律师公会。会长李洪岳,副会长朱道孔、吴伯衡,并设常任评议员和干事若干名。7天津律师公会初创时,不仅会员人数少,当时仅有吴大业、钱俊兴、张务兹等3位执业律师;而且因民国初创,“法条繁多,手续复杂,兼以政治不良,司法不克独立,故执行职务诸多掣肘”。1921年至1937年是天津律师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并且随着该时期

4、民刑商以及各项单行法规逐渐改订编纂,如《律师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颁布以及《律师法》的起草,律师从业人员激增。到1932年天津律师人数激增到814人,1933年更是达到了860人,1935年虽然回落到609人,但与同时期北京律师公会(448人)相比,在人数上还是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抗战初期受战争影响会员大部分离津,在津者也大多数居无定所,天津律师活动陷入停滞状态。抗战胜利以后,南京政府时期司法机构大规模增加,并放宽了律师资格和条件,致使“律师充斥”。同时因为工商业凋敝农村破产,律师作为“附庸于社会生活之业务”,收入锐减。二、天津律师群体情况分析通过天津律师公会档案可以发

5、现,自1913年到1949年,各时期天津律师的年龄分布变化较为一致。首先,主要以30~49岁的中青年律师为主。但在1920年以前,该年龄段的人数比例为50%,之后该阶段人数比例逐渐上升,到1949年之前比例最高时达到57%(1946年)。同时就该年龄段而言,其分布比例极不均匀。40~49岁的人数比例要远远高于30~39岁的人数比例,二者甚至相差34个百分点(1945年)。其次,人数分布比例较高的是50~59岁年龄段,人数比例维持在30%左右。再次为60岁以上,人数所占比例,最高时达到19%(1945年),最低时为0.3%(1935年)。其中年龄最小者是35岁,最大者为6

6、7岁。这些在天津执业的律师大部分来自河北(包括北京和天津),比例高达67%,其中天津本地人所占比例为12%。其次是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地。另外还有德籍1人,俄籍6人。7在性别方面,天津律师群体与全国各地律师群体一样仍然是以男性为主,执业女律师可谓是凤毛麟角。虽然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明确将女律师排斥在职业范围之外,但随着女学的兴起以及大学开女禁,民国时期女子接受教育不仅成为事实,且受教育程度也逐渐提高,甚至留学欧美。1927年《律师章程》废除了对女子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女律师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但总体而言,虽然读法律的女子逐渐增多,但真正从事律师职业的还是寥寥

7、。直到30年代,个别女律师才开始活跃在天津律师界的舞台。主要有纪清漪(黑龙江绥化人)、王秀洁(河北大城人)、陈以庄(江苏江阴人)、董端懿(河北宛平人)和马荃(河北河间人)5位。其中马荃是天津执业最久的女律师,193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学院即进入平津律师界。她担任天津《妇女之友》的法律顾问,并任南开大学女生训导员。纪清漪是清纪晓岚六世直系孙,1931年从北大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平津律师界。新知识背景在律师执业中有重要的作用。以1935年为例,在609名律师中43名有留学海外的经历,其中留日生共有731人,约占留学人数的72%,且以日本早稻田大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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