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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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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所有项目,重大项目(该项目的公益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或者该项目的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或者项目持续时间再两年以上(含两年))须制定更为翔实具体项目的预算和管理办法。具体项目的预算和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负责拟定,报理事会审批后生效,理事会根据该项目的重要程度
2、可组织相关人共同商议决定。第三条基金会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专责。第四条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本会理事会及监事的监督。第五条基金会项目范围包括:一、支持和鼓励为气象预报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预报员和为改进气象预报方法和技术做出核心贡献的气象科技人员;二、资助气象科普公益活动;三、资助与气象相关的国内
3、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在项目结束时,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一条基金会项目评审分三级评审机构:(一)项目第一级评审机构为秘书处,可邀请理事或相关专家参加。(二)项目第二级评审机构为理事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三)项目第三级评审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第二条项目立项程序:(一)项目申请方提交项目书,项目协议书、重大项目还需提交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以待评审。(二)秘书处决定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指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和不包括创始基金本金在内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下和筹款金额在二
4、十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立项;提议自有资金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筹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提请理事会审议。(三)理事会是项目审批的最终决定机构,对于秘书处提议的项目进行审批。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立项,可提请理事会审议;第三条项目协议的签署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立项的项目,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和项目申请方签订项目协议。由秘书处决定立项的项目,由秘书长代表基金会和项目申请方签订项目协议。第四条项目评审周期秘书处自申请方提交项目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理事会自秘书处提交秘书处评审意见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理事会自理事会提交理事
5、会评审意见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第三章项目的管理第五条秘书处根据项目书、项目协议书、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第一条项目执行方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书和项目协议书、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第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进行及时的跟进了解,如发现项目执行质量低下或未按照项目书、项目协议书和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执行项目,基金会有权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要求项目执行方返还剩余的款项,同时保留追回全部拨款的权利。第三条项目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
6、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预算调高20%以上的项目,需要重新经过项目立项程序。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方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第四条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须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第五条项目执行完成后,外拨的项目资金如有余款,需返还给基金会。第六条基金会有权对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执行方应予以配合。第七条项目的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第八条开展项目所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10%。其中:为项目邀请专家所发生的专家差旅费支付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差旅费标
7、准执行;专家劳务费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标准,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经2018年1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注:理事会2019年1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对业务范围进行了变更。为此我们对该办法进行了相关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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