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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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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和应用 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由于实务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重要性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其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试以公诉部门审查、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为视角,结合笔者的办案实践,分析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运用的现状及其必要性,阐述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审查、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方法,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同步录音录像材料能够在公诉部门办案中发挥实效。一、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运用的现状及其必要性10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将搜集证据、推动诉讼进程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及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侦查行为[1]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固定
2、,以证明案件主要及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2])的证据材料。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具备逼真的显示能力,具有客观性、同步性、完整性、动态连续性[3]的特点,因此被誉为“会说话、运动的证据”[4]。新刑诉法正式将以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写入法律,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长期以来,由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均有纸质的案卷材料相对应,导致公诉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重要性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3、一直将其置于辅助性说明的附属地位,盲目信任案卷材料,认为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费时费力,其除了可以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外,没有太大作用,继而忽视甚至放弃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以致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中包含的有用信息及存在的问题均无法被发现,不利于提升甚至可能影响案件质量,侦查行为的瑕疵甚至是错误也无法得到弥补及纠正。同时,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对同步录音录像缺乏足够的重视,并且目前法院一般并不要求将同步录音录像一并移送,导致其在案件起诉后亦鲜被运用。然而,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审查并合理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材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从侦查监督的角度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发现侦查机关(部门)违法行为,判断案卷
4、材料合法性,切实履行公诉部门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可以发现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指供(证)、诱供(证)等违法行为,并根据侦查机关(部门)行为的违法程度,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纠正。10其次,从证据证明力审查的角度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审查起诉阶段判断案卷材料内容的客观性、完善证据体系的重要依据。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再现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帮助确认案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防范冤假错案[5]。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反映案卷材料中未写明或遗漏的细节,为进一步搜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指明方向。如笔者在办理谢某某等三人
5、运输毒品案件中,三人均为零口供,在审查三人被抓获后的同步录音录像时,发现在三人被抓获后、制作笔录前,公安机关曾就现场查获的毒品对其中一名嫌疑人唐某某进行口头讯问,唐某某当场供述为毒品,且该毒品为从嫌疑人谢某某及张某某处获得,但案卷材料中并未发现反映该内容的任何信息,后检察机关将该录音录像材料作为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将三人成功定罪。最后,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应对被告人及证人拒供(证)、翻供(证),辩护人质疑证据客观性、合法性的有力武器。由于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客观再现侦查活动,因此可以对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证人是否提供了证言,被告人及证人在庭前及庭审中提供的言辞证据孰真
6、孰假,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有力说明,以便法官做出正确判断。二、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及运用的方法10公诉部门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要件是否规范。审查的路径为:第一,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有附随的说明材料,主要是指同步录音录像的委托材料及工作说明材料。从上述材料中可以得知委托同步录音录像的单位(部门)、委托的时间、录制人员的姓名、录制的起止时间、地点、录制的过程、录制是否存在中断及中断的事由、移送材料是否正本、正本的保管地点、保管人员、录制原件是否经过录制对象及制作人员签名、封存等内容。第二,将同步录音录
7、像及其附随材料相结合,进行审查。1.录制主体的审查。审、录人员是否分离,录制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2.录制程序的审查。①录音录像是否有时间、温度、湿度的显示,是否能全面反映录制现场的全貌(例如讯问录像需要具备“画中画”),是否能够反映讯(询)问对象的体态、表情。②录制开始、结束的时间是否恰当,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录制是否进行提前说明。例如讯(询)问录像应当从对象进入审讯地点开始录制,对象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结束录制等。③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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