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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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合同网为了提供许多各种各样的重要的合同信息,合同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合同的了解哦。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篇一: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对于合同的撤销以及合同责任的承担有重要的影响。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对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2、的关系,学者们有两种不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能混淆,成立的合同也可能无效,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分离论。另外一些学者持统一论,他们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认为合同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是否依法,而合同是否依法不仅仅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的外部干预和评价,而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承担了依

3、法的义务。依法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完全统一;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我国《合同法》仍然是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截然分开的。《合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同法》在不同地方分别使用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概念,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规定的是合同的成立及成立要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的要件。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严格区分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判断合同生效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

4、有不一致的情形,如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以及要物合同等。按照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也称践成性合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作者简介]胡晓军(197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则规定赠与为诺成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为诺成合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

5、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可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且标的物交付注重受赠人的实际占有。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作为标准的,划分标准的。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点,:具有社会公益、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类合同于成立时生效自无旁议,但对除此之外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

6、前撤销赠与,对这类合同性质的认识学术界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此类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属实践合同,则只有赠与物权利转移时合同才成立。多数学者则认为属于诺成性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并造成对赠与合同的人为肢解。赠与合同在立法构建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就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赠与是单方行为,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成立即生效,则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合同,于赠与人甚为不公。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合同则与合同效力的一般内在要求相去甚远,在实质上带有了实践合同的特

7、征。就连主张赠与合同诺成生效的学者也不得不认为:法律规定诺成合同的撤销,可以弥补对赠与人不公的缺陷,起到与实践合同不交付则不成立不生效的异曲同工之效。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结果与实践合同的效力极为相似,有准要物行为之观。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必将对传统的合同责任理论产生冲击。判断合同成立与否,各国法律均从要约承诺两方面予以判断,并发展了一整套系统的要约承诺规则。这套规则用来确认合同是否成立是行之有效的,在此之外另加成立要件,将破坏系统的完整性,降低其适

8、用价值。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己的要约承诺随意撤销,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基于此,笔者认为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的赠与合同均于承诺时合同成立,于财产权利转移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186条之任意撤销权应视为对承诺生效所生拘束力的撤销。如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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