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实践主题班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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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实践主题班会目录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目的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内容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实施情况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收获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感想2021/8/32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目的对社会实践的初步理解1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课外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大学生自我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来说,能在暑假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践活动,给了我们一个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自我能力的重要的机会。2021/8/33驾照?又长胖了?长高了?知识?游戏等级?游泳?还是???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收获这个暑假我们的收获是???42021/8/

2、37请大家分享自己这个暑假的收获2021/8/38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感想通过实践我们有什么感想呢?5人的一生中,学校并不是真正永远的学校,而真正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使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建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在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2021/8/39通过社会实践希望大家都有所收获2021/8/310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们从中领悟到了

3、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们终身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们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们与社会的距离,也让我们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作为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2021/8/311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2021/8/312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们将摆正心态,正确定位,发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需要,做一个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2021/8/313请思考:我们

4、该怎么做呢?2021/8/314暑假社会实践主题班会到此结束谢谢观赏2021/8/315中银律师事务所ZHONGYINLAWFIRM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常见法律问题一个案例引发的问题2011年5月,自然人A借用成都B公司资质与巴中市南江县一房地产开发商C公司签订了某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A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多次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A不能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商货款,因此,A不得不多次停止施工。2012年8月,C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房屋,但由于政府调控政策和市场环境不景气等原因,该项目销售

5、状况一直不是很理想。自2014年3月份以来,C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再也没有支付过工程款,到7月底,A已垫资超过4500万元,终于无力继续垫资施工,遂找开发商催要工程款,但发现开发商早已债务累累,甚至有债权人到项目售楼部销售在建商品房抵债,C公司法定代表人早已不知去处。停工后,由于拖欠巨额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大量民工和材料商开始聚众闹事,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要求B公司和A发放工资和支付材料款。无奈之下,A和B公司在寻求当地政府帮助的同时,只能启动诉讼程序向C公司追讨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违约金等。一、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二、如何确定适当的诉讼请求三、如何收集和组织证据四

6、、如何确定法院管辖五、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六、关于诉讼时效七、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八、关于代理词一、诉讼主体(一)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有子公司、分公司等,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

7、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负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

8、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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