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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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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扶养费问题浅谈 【摘要】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但是随着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遭受着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目前未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贯彻到《婚姻法》之中,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完善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通过对子女最佳利益的概念和内涵的介绍,对目前我国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相关立法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扶养费一、子女最佳利益
2、原则的概念及内涵8在现代司法中,无论是以德国、台湾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案件均采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原则。虽然该原则的概念尚无准确的界定,具有多种不同明确表达的空间,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实际需求出发,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所有事项上都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需求给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也即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未成年的利益至上,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上的权益。《儿童权利
3、公约》规定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原则性条款。“该原则应该成为各个国家处理儿童相关事务的一个根本准则,也应该成为各国立法中需要遵循的纲领性条款。”笔者认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应当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注重强调未成年子女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该原则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未成年子女;2、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强调子女的利益优先于父母的利益,当子女的利益与父母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子女利益应当优先考虑;3、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现未成年子女的
4、全面发展。二、我国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立法及评析(一)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8《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该条虽然对子女抚养给付标准作了规定,但是计算方法过于机械简单,以父或母的月工资表的收入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的基数显然是不科学的,这忽略
5、了父母其他渠道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工资外的福利等多种渠道的收入。从而造成了子女抚养费偏低的结果,严重的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这显然不利益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一般情况,对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义务一方来讲,应当按月或者定期给付子女扶养费,如果是农民可按年度的总收入支付现金或实物。该条规定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定期支付有利于减轻支付抚养费一方的
6、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给付方式仍然存在不足。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都是由直接抚养人代替未成年子女进行保管,因此该笔抚养费就有可能被直接抚养人非正常使用,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时,不可能准确预见到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可能若干年以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完全不能满足其学习生活的需要,此时需要增加抚养费,如果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的要慎重处理,确保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三)未成年子女扶养费变更8《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
7、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亦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提起超过原协议或判决中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的变更应以发生了能够请求变更扶养费的事实为依据,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扶养费:一是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的数额;三是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四是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
8、平相差悬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物价调整或者升学等情况,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要求增加扶养费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四)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期限8《子女抚养意见》第11条规定:“扶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扶养费。”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其尚在学校读书的,父母仍需支付扶养费。笔者认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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