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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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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一物数卖若干理论问题 摘要:一物数卖中各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取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有三种,我国《物权法》明确以债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一物数卖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本文对该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评析,并对后买受人对先买受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探讨。关键词:一物数卖;司法解释三;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一、什么是一物数卖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
2、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一物数卖主要有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明确以债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规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评析5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九条针对动产,第十条针对特殊动产对一物数卖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两条分列出
3、不同的情况,较详细的规定了动产和特殊动产一物数卖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以说为我国成文法的完善又增添了一抹新绿,但是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并不周全,背离了一些民法原则。(一)该规定违背了债的平等原则。传统民法认为债权属于相对权,并不具有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没有谁优先于谁之说。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债务比例受偿。这一理论是民法最为基础的理论,但是这两条规定对这一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就第九条第二项来说,如果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那么各买受人都没有取得物权,各买受人的债
4、权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但该项明确规定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打破了债的平等原则,剥夺了其他买受人将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二)该规定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5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为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传统观念认为一物数卖不仅违法,而且不道德,应该给一物数卖出卖人严厉的惩罚。但是这种传统观念并没有全面的看待事物,而且也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现状。一物数卖虽然破坏了交易秩序,妨碍了交易安全,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在交易活
5、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乃是买卖的应有之义,它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且稀缺的,因此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在违约中得到比实际履行更多的经济利益,则应该鼓励这种违约,因为这种违约是有效率的。效率违约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比较常见。笔者认为,法律可以不鼓励这种违约行为,但也不应在法律层面对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准要求过高。在知道违约的后果之后,若行为人依然愿意实施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后果,那么违约就不该再是一种被打压的行为,而是行为人的一项
6、权利,这种权利是在私法自治环境下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就这两条司法解释来讲,不仅各买受人都应有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出卖人也有权利决定将物实际交付给谁,有权利决定违反与谁的约定。只有双方自愿完成交付,债权才真正转化为物权。但该规定剥夺了出卖人选择交付对象的权利,能造成出5卖人承担更多的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后将一物出卖与三个买受人,价款以及支付顺序为1000、2000、3000元。根据规定,出卖人需要与出价1000元的买受人完成交付,并对后两位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出卖人出于利己考虑,会与出价3000
7、元的买受人完成交付,并承担出价1000、2000元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所以该规定非常不利于出卖人,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违背。笔者认为要对出卖人一物数卖的行为进行惩罚,可克以更高的违约金,而这种剥夺出卖人选择权利的方式并不可取。三、第三人侵犯债权总体来讲,在一物数卖问题上,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违约,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的合同无效。虽然救济方式较多,但是不排除以上方式都不能弥补买受人的损失。那么前买受人能不能以侵犯债权为由,让后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侵犯债权能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我们都
8、知道债权与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主体。基于债权的相对性特征,要求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完全不进行规制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也不合理。5日本学者我妻荣教授从理论上对债权的相对性提出质疑。他认为物权作为绝对权,要求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对于债权来讲,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给付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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