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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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186号)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

2、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费随事转,坚持立足需求,稳妥实施,坚持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二、总体目标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形成浓厚的支持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氛围,提高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健康发展。9三、工作职责分工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

3、制。(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2、对各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3、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相应调整。(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并向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购买服务。主要任务是:1、审批确认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并登记入档,实行动态管理。2、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3、

4、对本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含运营补贴)进行审核汇总,于次月15日前核拨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2、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93、对本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城区民政部门。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1、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沟通、协调,并提供必

5、要的场地和全方位的支持。2、对申请服务对象进行资格初审。3、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间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5、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一)服务对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应具有南宁市市区户籍,具体对象如下:1、60周岁以上城市散居“三无”老人。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3、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南宁市市区工作

6、的独居低收入老人。95、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二)补助标准1、基本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前四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3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65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2、以奖代补。经考核评估,对前四类人群养老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的给予开展服务的组织500元/年·人的奖励,满意率在80%以上奖励300元/年·人的奖励;对第五类人群养老服务满意率

7、达到90以上的的给予开展服务的组织300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在8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年·人奖励;满意度在80%以下的不给予奖励;满意度低于70%的要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资格。以上2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城区按1:1比例承担,各县、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各县、开发区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2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五、服务内容及要求(一)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助餐服务、起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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