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的核销对象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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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和基本程序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其核销的对象是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一)出口企业委托有代理报关权的外贸企业代理报关,但由委托单位自己签订出口合同并收汇的,报关时应使用委托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后,代理报关单位应将核销单、报关单等文件及时送委托单位,由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二)对自身无对外贸易经营权或无论该项商品出口权的企业,其委托外贸单位出口并

2、代理报关、收汇的,由受托单位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如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不在同一地区,需由受托单位将出口收汇划转到委托单位,则由受托单位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妥领取核销单和异地委托原笔划转的出口收汇通知手续,委托单位凭解付行收妥划转款所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在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手续。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出口收汇核销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下的收汇(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同时也适用于任何收汇方式(包括自寄单据索汇)。现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例,介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一)申领空白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出口报关前,应按月需量定期或不定期

3、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申领加盖有“监督收汇”章的有顺序编号的核单.外汇管理部门一般根据出口企业交回的核销单数量及下月需要量核发,但每次发放总和不得超过出口企业3个月的需要量。申领空白核销单时,出口企业须提供其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如属首次领单,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贸易进出口业务的批准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发单登记表(如核销单申领、回收记录卡)上登记有关领取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登记内容将存入申领企业“待核销卷"。出口企业申领的核销单,只能自用,不得相互借用,也不得转让或倒卖,且须按编顺序使用.如不慎将核销单遗失,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该单编号,并在指定的

4、报纸—-《金融时报》和《国际商报》上发表遗失声明,将该核销单作废.出口企业如因关、停、并、转,不能经营出口业务时,应立即将所有未用完的核销单退回以原发单的外汇管理部门。其流程示意图如下:(1)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2)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等报关单据向海关报关。(3)海关审核单据后,在核销单正本和核销专用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给出口单位。(4)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供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并在核销单上盖章证明收汇的情况,或出具核销用银行结汇水单给出口单位。(5)出口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核销单及相关单据办理核销.(6)经外汇管理局核销

5、后,在“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核销情况退回出口单位,以便办理出口退税。(二)向海关报关出口企业须在领单后90天内,向海关出具核销单、有核销单编号(填在报关单的右上角)的报关单等单据,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处加盖“放行”章后,将核销单退还出口企业.如因故不能出口或退关,出口企业应及时到发单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三)出口企业向受托行交单议付或托收,并将存根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口企业向受托行交单议付或托收时,须另提供一联注明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查存,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核销单由出口企业保存,并于报关后15天内(异地报关的在报关后15天内)将核

6、销单存根、发票、报关单和汇票副本送回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所有单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必须齐备、完整,如存根编号应与申领时的登记编号—致;报关单的编号应与存根编号一致;且所有编号不得有涂改痕迹.如审核后发现存在遗漏,应临柜更改或补充,或要求出口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补齐所缺文件.合格文件经登记后成套存入出口企业“待核销卷”中以备核销。(四)受托行将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解付行受托行收妥货款后,将货款原币交解付行的同时,向解付行寄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并告之寄单日、议付通知书编号(BP号)或托收委托书编号(OC号)。若受托行与解付行是同一银行,则无此环节。(五)解付行将结汇

7、水单交出口企业解付行收妥货款后,对按外汇竹管理规定须结汇的出口款项,立即办理出口结汇手续,将人民币解付给出口企业,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根据发票注明核销单编号、寄单日期、BP或OP号,一次交给出口企业.外汇管理部门根据该结汇水单办理外汇分成手续,对按规定允许保留现汇的出口款项,解付行可直接将有关款项转入企业的现汇存款账户。(六)出口核销出口企业在最迟收款日期后30天内,凭经海关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还须提供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七)信息反馈受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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