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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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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导读】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某某政法干警考试考前备战。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高考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
2、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无权处分行为 注: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高考 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
3、件(易出选择题、简答题) 1.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1)所附条件的特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高考 第二,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第三,必须可能; 第四,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第五,必须合法; 第六,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 根据条件对于法律行为本身
4、所起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①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②解除条件:指民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附期限民事行为高考 所谓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1)所附期限的特征①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它与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由于它是一种附款,也就是说,期限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由约定。②期限
5、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如果约定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③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以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 (2)所附期限的类型高考 按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两类。①延缓期限(附始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②解除期限(附终期):指附期限到来时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效力。★★★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
6、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①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为期限。高考②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本文转自[华图教育]请注明出处原文:ha.huatu./2015/0829/356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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