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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少年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突出问题少年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少年儿童就是保障未来。少年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法律对少年儿童权益的保护处于一个困境中:立法的初衷是非常希望将少年儿童所有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到侵害的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张志胜律师在本文中将从不同的视角介绍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探索更有效的保护方式和思路。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
2、人的受教育权。该法第三章专门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少年儿童教育问题的法律(狭义),从教师、学生、学校、教育和经费几个方面,详细规定如何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对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是相对完备的。可是,在实践层面,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存在着下列问题,亟需得到妥善解决。一是少年儿童受教育权能否实质平等享受的问题。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专门规定了不分民族、性别、家庭财产状况和宗教信仰,少儿受教育权利平等。在这四个方面的平等,法律规定的效用已经显现,这四个方面,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真实的享受着平等待遇。而这
3、四个方面之外,比如,少年儿童能否享受到同等优异的教学质量和受教育条件,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绝正确平等;毕竟,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针对此种现状,应当经过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适度的财政倾斜来解决地区差异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即,虽然地区差异和经济状况差异客观存在,可是,经过同等的财政支持来实现不同地区在教育投入上的同等来解决教育条件悬殊问题。当然,这需要立法支持,而且是一个跨部门的立法配合问题,即,需要一个法条甚至是一部法律统领教育和财政两个领域规定这一点。二是学前教育立法空白的填充问题。中国现行法律
4、中,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这两部法律规制的是六周岁以上的受教育者受教育的问题;至于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教育,法律(狭义)并没有规定。因此,大量的侵害幼儿权益的现象出现了:有幼儿园发生大火的、有幼儿园老师掌掴幼儿的、有幼儿之间相互欺凌的、有幼儿用餐中毒的、有平民子弟上不起的”天价幼儿园”问题,当然,北京市成千家”山寨幼儿园”的出现,更是对学前教育的威胁。显然,尽快出台一部法律规制学前教育迫在眉睫。期盼中的这部法律,至少应当在这些方面做出规制: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提供学前教育人员资质管理、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学前教育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
5、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旗帜鲜明的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法旨意,在之后的各个章节中,分别从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规定了少年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少年儿童权益可能存在的各个领域。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该部法律专门制定的司法保护一章,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将少年儿童权益保护上升到司法高度,从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