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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605【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日期】2000-05-01【生效日期】200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为地上无定着物的国土地使用权出
2、让、转让、抵押、出租提供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是指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修缮的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以及代办房地产有关手续的经营活动。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房地产
3、中介服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第六条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第七条第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
4、地产评估业务。第八条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活动的人员,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第九条第九条申领《房地产咨询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三)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四)具有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有3年以上房地产工作实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第十条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国家机关现
5、职公职人员及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合伙制、合作制或个体等形式组建;但个体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
6、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下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接业务范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度。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不划分资质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不得超越资质
7、等级从事评估、经纪业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依法缴纳税费;(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四)如实填报业务统计报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是兼营房产价格评估业务。第四章中介服务业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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