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并过户登记的法律效力(2015最新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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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并过户登记的法律效力(2015最新案例)作者‖李炜福建武夷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从一起离婚诉讼说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相互赠与财产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但其法律效力如何,尤其是赠与并办理相应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该等财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即不能唯登记论,又不能唯婚姻论,应该结合证据材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适当裁判,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从身份法到财产法的衔接上,有着很多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和处理,以防止

2、类似的案件不断发生。案情介绍  2009年1月甲女士与乙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乙先生有套婚前房屋,婚后,逐次变更到甲女士名下:  (1)2012年3月甲乙双方到某市房管局以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的形式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双方填写的申请书内容:乙先生与甲女士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号住房一套,证号:(略),当时产权登记在乙先生名下,现因夫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由乙先生变更为乙先生、甲女士共有。  (2)2012年4月,双方再次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区登记,变更为甲女士单独所有。

3、双方填写申请书内容:乙先生与甲女士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同上),证号:(略),当时产权登记在乙先生、甲女士名下,现因婚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由乙先生、甲女士变更为甲女士。  后,乙起诉离婚,主张房屋为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次转移的类型均为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乙先生同意将其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甲女士辩解转移登记的行为系赠与行为,但根据双方向建委提供的申请及转移的类型均不能证明双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及原甲女士双方的自身情

4、况酌情予以确定双方在房屋中所占份额,判决该房屋乙先生占有70%的份额,甲女士占有30%的份额。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乙先生变更登记的物权处分行为,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赠与能够解释该物权变动的原因,否则无法解释房屋有个人财产变更为共有财产的行为,但并未有证据表明乙先生已将该房产全部权利赠与甲女士,甲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婚后,故不能认为诉争房产已经变更为甲女士的个人财产。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一审法院处理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高院再审认为  涉案房屋原系乙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双方经过两次产权变更将该房屋过户至甲女士名下。甲女士因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仍应依法进行分割。二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况,确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并无不当。【笔者观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实际权利归属,当事人双方两次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赠与,登记的结果是否发生物权效力,是否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中关于物权登记和赠与合同的要求。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剖析本案:  一、建委(房屋登记部门)房屋过户格式申请(约定)能否作为夫妻真实意思的具

6、有法律效力的财产约定?  1、案例中的格式申请,实质是依约定的申请。案例中乙先生称“2012年3月又以同居为由,骗自己于2012年5月9日将XX小区X号住房所有权转移给甲女士,但甲女士仍态度恶劣”。说明乙先生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甲女士并办理了相应登记的事实。  依《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

7、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那么,本案中两次的变动申请,共有协议作为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格式申请作为汇总材料进一步将基于婚姻关系所发生的婚姻财产约定的真实意图表达清楚。  2、房屋登记部门设计的表格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进行物权登记的辅助材料,其名称虽然为申请书,但是判断材料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以其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申请登记业务来综合分析,应当综合判断当事人该此申请的全部材料来分析,而不能简单用文书的名称和是否由房屋登记部门提供格式版

8、本来判断效力,就本案而言,虽然是建委提供了格式版本,但其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提供相应的申请和约定材料,而且其内容均为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来填写,其内容符合当事人申请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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