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保理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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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国际保理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一、国际保理中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7学海无涯在分析未来债权转让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未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及其相应的法律基础。虽然在国际保理中未来债权的让与已经成了国际习惯,并且在相关的条约中也加以肯定,但各国针对不同种类的未来债权的法律规定却大相径庭,我国在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规定。(一)未来债权的种类。所谓未来债权,是指当前尚未发生而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学界又将未来债权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将来极有可能发生的债权;还有一

2、种则是尚无基础关系的未来债权[1](94-104)。一般而言,对于有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的争议不大,而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而言,作为国际保理中让与的债权,最基本的是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样保理商才会对出口商提供融资、管理应收账款、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没有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则很难符合稳定现金流这一要求。出于对受让方的保护,很多学者认为不应当让该类债权出现在国际保理中。但笔者认为,虽然尚不具备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很难产生稳定现金流,但因此否认该类债权作为保理的标的却有失妥

3、当。在国际贸易中,首先强调的就是交易的稳定性,将不具备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进行转让如果是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则无需强行干涉。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一般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对未来债权都会进行充分的考虑,如果愿意接受,就表明愿意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二)国际上关于未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基础。各国学说对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的让与一般都持肯定态度,其让与规则与一般现存债权的让与并不存在区别。而尚未具备相应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让与,以及让与应限制在什么范围,各国学说与判例却存在很大差别。1.国际规则的

4、相关规定。在国际社会,与国际保理有关的主要有三个规约:《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以及《国际保理通则》。其中《国际保理公约》第5条、《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8条都直接作出规定,肯定了未来债权在国际保理中的可让与性。而《国际保理通则》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隐含地通过第19条表示,允许这类尚未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而言,《国际保理公约》只有9个缔约国,而《国际保理通则》在与其他非缔约国的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也是后于国内法适用,简而言之,虽然国际

5、规则对于未来债权的转让都持肯定态度,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些规则被用到的机会较少,主要还是看国内法的态度。2.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德国民法典》对于此问题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但德国学界一般都认为,债权的转让要与其他处分相同,要以确定性为基础,而尚未具备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是完全无法确定的,所以对该类债权不可转让。但在实践中,这类做法逐渐让步于商业发展融资的迫切需要,也有相关的案例认可了这一类债权的转让,但在法律上却始终没有明确规定[2](118)。《法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也较少,但随着商业

6、实践的发展,逐渐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肯定了将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日本对具有确定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的转让持肯定态度,但对不具备确定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却一直持消极态度,对未来债权的确定性也存在着诸多限制。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不具备确定基础的未来债权的转让多是持消极态度,而对于有确定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虽然持肯定态度,但又给予诸多限制。3.英美法系国家的态度。英国普通法认为,转让只能针对于现存的权利,未来债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然而衡平法却弥补了这一缺陷,按照衡平法,只要在转让未来债权时支付相应

7、的对价,就应当充分确认未来债权的让与。美国法也深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与英国普通法不同的是,在美国法律中,只要未来债权在合同中加以确定,就可以直接进行让与。综上,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未来债权的让与都持有肯定态度,随着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未来债权的让与已经逐渐成为了国际保理中的一种商业习惯,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不断地实践,对经济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三)中国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态度。国际保理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猛,其中的未来债权让与问题也已经引起了我国法律界的注意。我国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主要在合同

8、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其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①7学海无涯。从法条来看,并没有对未来债权的让与有任何限制,“法无规定即自由”,并且该转让的基础也是双方意思自治,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因此,有充分理由肯定,未来债权让与在我国是没有限制的。我国法院关于保理案件纠纷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江苏高院就指出,保理商接受未来债权的转让,在增加自身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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