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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
2、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管理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二)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山区和不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11(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各类科
3、研单位的科研、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经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科研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填报《
4、省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配套资金的数额、形式和支持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建立省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11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择优选若干项目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择优选若干项目上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未获中央财政资助的项目和上报项目库的项目省级财政择优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5、。 (四)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起至5月30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6、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11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
7、撰写总结报告,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市)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设区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
8、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设区市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11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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