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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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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科研资源的整合与合理配置,增强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及快速实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以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与扶持、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科研机构,形成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平台,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院系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以及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的研究开
2、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的原则与条件第三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科建设与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鼓励交叉学科、不断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原则上按二级或三级学科设立,以学科团队为基础,鼓励多个学科团队联合申请。第四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术、科研梯队形成,建设一批有开拓精神,在其研究领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结构合理的学
3、术、科研梯队。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助于提高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活力和效率,13有助于增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及完成科研成果应用转化能力,鼓励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创新研究,保持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第六条科研机构应能够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及研究任务,为企事业技术创新服务,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服务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第七条申请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已具备较好的相关研究基础,有明确的科研定位、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能通过多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
4、目和经费,要求机构人员不少于10人;在研科研项目3项(纵、横项合计)以上;在研科研经费(纵、横项合计)工科类100万元(含)、理科和社科类50万元(含)、体育类、艺术类30万元(含)以上;近三年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第三章科研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八条校科研机构分为学校院系研究机构(研究所、跨学科研究中心、研究室、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以及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两种形式。第九条科研机构设立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立须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科研机构的名称、科研机构设立的目的、
5、意义、规模、科学研究的领域和方向,人才培养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以及已承担的项目,人力、物力条件和拟任机构负责人情况等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132.科学技术处经审查论证后,上报主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第四章科研机构管理第十条院(系、所)所属的科研机构归属该院(系、所)领导,科研业务由校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实行所长(主任)责任制,所长(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担任(若与企业联合申报,副主任或副所长之一可聘任校外人士担任)。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应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严格执
6、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不容许进行与商业经营相关的活动。第十二条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职责1.提出本机构的科研规划、研究方向和主要科研任务,组织申报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和学校利益;2.做好科研基础条件的建设;3.负责内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分配安排,监督管理课题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4.组织培养年龄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5.监督检查机构内部科研任务实施情况,并组织协调本机构所承担各项任务的完成;6.组织好本机构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信息情报管理以及对外合作;7.根据需要安排协调科研成员的
7、工作。第十三条科研机构成立后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并对科研机构获得成果予以一定奖励。13第五章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第十四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检查与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获奖等),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第十五条学校将公布评估结果。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应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的将予以撤消。对于成绩显著的科研机构,学校
8、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第六章科研机构的调整、变更及撤销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的建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知所在院调整或撤销。1.连续两年无任何科研成果或学术活动,已经名存实亡的科研机构;2.连续两年没有申请到科研课题的科研机构;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科研机构。第十七条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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