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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业态,促进金融资源集聚,壮大金融产业规模,有力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政策。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
2、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法人金融机构增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6-(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1.对全
3、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及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二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区域(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三)对新设
4、立或新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购买或自建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四)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且不超过自建或购置成本。二、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的政策-6-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或组织。(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对新开展新
6、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满一个完整年度,且经认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二)地方金融组织增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三)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6-(四)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7、且不超过自建或购置成本。三、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根据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规模给予开办费补助: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实缴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缴15亿元(含)至30亿
8、元的,补助1000万元;实缴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单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创投机构享受的落户补助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6-(二)对实缴规模超过2000万元(含)的天使投资基金、实缴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实缴规模超过1亿元(含)的私募股权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基金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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