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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1征收项目名称:安德利西侧地块2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2.1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2.2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3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卧
2、牛山街道办事处3房屋征收范围及建筑面积3.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3.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4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13-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5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和面积5.1产权调换房源位置为裕溪河畔小区5.2住宅房户型及面积卧牛山街道应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及被征收人意向等,从前款产权调换房源中选取部分用作本房屋征收项目安置。具体户型、套数等需经市大建办最终审核、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
3、中心核定的数据为准。6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二、房屋征收补偿7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等房屋,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8房屋征收补偿内容8.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8.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8.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8.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13-9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性认定及其价值补偿9.1已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见本方案附件1)9.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以下两类情形相应补偿:9.2.1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按照本方案附件2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执行。超过本方案规
5、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房屋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屋处理优惠,并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处置。9.2.2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需经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房产、住建、卧牛山街道等部门对其有效性进行联合认定。9.2.2.1经认定为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个人房屋。被征收人-13-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50%-8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30%-50%折
6、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两项建筑面积折算累计不超过144㎡,且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0.9,砖木和简易结构≤0.85。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享受前款款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一律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9.2.2.2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9.2.2.3经认定为违法建筑、超
7、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9.3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非违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市规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给卧牛山街道、-13-市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9.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
8、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9.4.1199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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