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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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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12〕63号)、《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和教育帮转工作的意见》(区委办〔2015〕59号)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管理平台应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员先锋指数管理,遵循“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导、底线管理,奖优罚劣、弘扬正气”三项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所有党员。70周岁以上、长期生
2、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党员,经申请和组织审核后,可不纳入考核。第二章平台建设和操作人员第四条-11-建立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管理平台,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网、分级管理、上级监督指导下级、积分自动统计、信息公开透明,并以周期内累计积分对党员日常行为进行考评。党员可跨单位、跨区域参加组织生活以及志愿服务,各级党组织应举办各种开放式党组织活动,吸引党员参加。第五条党员以市民卡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时一般通过刷市民卡进行积分。党员出现扣分情形的,经组织认定后进行扣分。第六条平台操作管理员一般为大学生
3、村官、村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组织委员或其他组织人事干部。管理员实行AB岗制,统一备案。第三章考核内容和积分标准第七条本办法主要对党员是否履行党员基本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一)农村(社区)党员,重点考核是否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积极联系群众,在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二)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重点考核是否履行岗位基本职责,积极参加在职党员“双报到”、结对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三)企业党员,重点考核是否正常参加组织生活,遵守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带头钻研业务,积极建
4、言献策。-11-(四)流动党员,重点考核是否办理流动党员相关手续,参与流入地组织生活,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基本情况,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且地点固定的,有无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第八条党员先锋指数主要包括基本分、先锋分和扣分,三项分值相加为综合考评得分,具体标准参见《余杭区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积分项目表》(附后)。(一)基本分:主要包括履行党员基本义务,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等情形。(二)先锋分:主要包括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形。(三)扣分:主要包括不履行党员义务,违反组织纪律,违
5、背社会公德等情形。第九条区委组织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余杭区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积分项目表》进行适当调整。镇(街道)党(工)委和区直主管部门党组织可在《余杭区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积分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类似情况”进行自定义。第四章考核程序和积分运用第十条-11-积分途径。各单位通过支部记录、个人申报、群众建议、党员评议、组织审定等途径进行积分申报和审定。基本分由各支部根据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先锋分通过个人申报、班子商议和群众建议等途径形成;扣分通过班子商议和群众举报等途径形成。第十一条积
6、分登记。全区各单位党组织通过指定账户登陆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管理平台,由管理员负责积分核实、登记和录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培训、进社区服务等集中性活动,原则上通过刷市民卡进行实时登记;因故不能刷卡或未带卡的,要填写证明人,再由管理员手工录入(手工录入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第十二条积分公示。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管理平台统计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体党员积分明细表通过党务公开栏、门户网站、华数数字电视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
7、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第十三条积分周期。以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积分周期,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上一年度积分自动清零,历史积分自动保存在相关年份数据库中,作为历史存档以备党组织和党员查询。第十四条积分运用。根据党员先锋指数评选出优秀党员、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等五个考核等次。优秀党员在先锋党员中产生,结合年度评优工作确定;先锋党员在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基本分不低于60-11-分)党员中产生,人数占比一般不超过15%;合格党员基本分和综合考评得分均应在60分以上。(一)符合下列情
8、况之一者,确定为警示党员:1、年度基本分不低于60分但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2、年度先锋分5分及以下;3、年度扣分达到10分。(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警示党员;3、年度扣分15分及以上。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结合管理平台,每季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分析,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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