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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来源:http://www.sipac.gov.cn/sipnews/yqzt/jjhsbjh/index内容摘要: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苏州市《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特制定本意见。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苏州市《关于加快实施海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特制定本意见。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园区各类人才奖项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如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含成长型项目和孵化项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专指符合第一条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最大个人股东,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第二章人才激励和扶持措施第三条(“千人计划”人才安家补贴)对通过在园区的工
3、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参照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第四条(“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补贴)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50万元配套补贴。第五条(个人工作补贴)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购房后,按照其个人当年度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对符合《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适用对象的人才,可享受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第六条(年金制度)鼓励园区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制度。
4、第七条(租房补贴)新进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优先租住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租房,享受比市场价优惠三分之一的优租房价格。第八条(子女教育补贴)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每名在园区国际学校上学的子女享受教育津贴1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第九条(培训发展)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留学生企业创业团队成员,可享受园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经营、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免费培训。第十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拥有外国国籍的“千人计划”入选者或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5、审批管理办法》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十一条(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及园区领军人才称号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第十二条(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取得《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可享受《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益。第十三条(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协助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进行身份认定,获得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免税验
6、放和通关便利。第三章创业激励和扶持措施第十四条(“千人计划”项目扶持)入选“千人计划”人才在园区创办的高科技企业,经审核,可参照享受《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15号)规定的鼓励政策。重点支持“千人计划”人才所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国家重大专项等项目。第十五条(办公用房和贷款优惠)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业园区创办的企业,经审批,租用管委会提供的科技载体作为自用研发用房的,可享受房租优惠;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可获得贷款贴息。第十六条(紧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
7、规定,对在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先给予薪酬补贴。第十七条(上级科技项目配套)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企业获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十八条(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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