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男性在古今中外婚姻中角色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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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组:董寒冰0920101306何佳倩0920101307王思斯0920101308探究男性在古今中外婚姻中角色的差异1-7组:董寒冰0920101306手机:13651656095班级:法律系民商法0943何佳倩0920101307手机:15221650683班级:法律系民商法0943王思斯0920101308手机:13916675102班级:法律系民商法0943摘要:本文通过两部分对古往今来的男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进行探究,第一部分探讨中国从古至今男性地位的变化:由高高在上,掌握家庭主要权利发展到的现在弱势地位可谓非常戏剧化;第二部分分别探讨了美国、法国及日本的男性在婚姻中地位的变

2、化,美国法国趋势基本都由男性强权逐渐变为男女地位平等,而日本任有很多男女不平等的权利规定,其婚姻规定仍需不断发展。关键字:古今中外男性婚姻家庭地位正文第一部分:纵古观今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男性地位的评价在商朝,奴隶主贵族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夫多妾制,一夫制只对女子而言。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不允许与另外的的男子过密交往。而到西周,“亲亲”成了周礼的核心,其内容就是要维护父权家长制,其中包括夫权。在西周家庭中,男尊女卑,妇女依附与男子。男人可以有各种妻妾,妇女只能从一而终。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可以各种借口抛弃妻子,而妻子则片面地被要求贞洁。此后历代,男女地位虽不尽相同,但大体都在婚姻中赋予男子特

3、权,凌驾于妇女之上,突出表现了男尊女卑。资料显示:上古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大家族处于核心地位。整个氏族公社在几个老祖母的领导下,过着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自由平等的生活。当时实行的对偶婚规定男子必须随从女方,白天在本氏族劳动,晚上去女方氏族去寻求对偶和婚配。所以公社的集体财产是由女子继承,世系也是按女方计算的。即所谓“男子出嫁,子女从母,母女传承。”原来男性在上古社会的地位是低于女性的。如果深入了解古代的夫权,就不难明白这一反映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本质的思想予以很多匪夷所思的现象于情理之中。这次将从法律角度深层的讨论古代中国男性在婚姻中的地

4、位。在古代,夫权的发生仅依据一个简单的法律行为——1-7组:董寒冰0920101306何佳倩0920101307王思斯0920101308缔结婚姻。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妇关系是夫权的载体,这意味着夫权的效力范围及权利客体均局限于夫妇关系的范畴之内。正如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其他许多权利一样,夫权道德的力量源泉也在于传统文化本身。古书中将“夫妇”一词解释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业,以礼屈服。”或“妇,言服也,服事于夫也。”,可见古人造“夫妇”一词,并非随意排列,而是大有讲究,讲究的就是夫权,汗牛充栋的儒家经典以及那些以女性为对象的道德教条正是本着夫妇的原义,从男尊女卑的礼制原则出发,一

5、遍遍,一代代地灌输着“富为妇天”、“夫为妻纲”的观念,以荼毒妇女的心灵和摧残他们的尊严为代价而建立起浸透着无数女性血泪的夫权。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古代社会,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的精心保护,古代法律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以强制的手段来保证夫权的全面的实现。首先,法律肯定或默认了夫妇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夫为一家之主,妇隶属于夫,所谓“出嫁从夫”表明了夫妇关系其实就是一种主从关系。“家无二尊”即以男性为尊长。如果妇女主宰了家庭,就是“牝鸡司晨”,这是古代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并被视为败家之兆。作为“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它既是伦理的一种法则,也是法律的圭臬。只有丈夫

6、才是一家的代表,代表整个家庭承担社会义务,涉及整个家庭的全部民事关系主体以及部分刑事关系主体只能由丈夫来充当,即使丈夫死后,权力真空也只能有长子来填补,这就是所谓的“夫死从子”。其次,夫权保证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除了个别特殊地位的女性曾私养过面首外,古代妇女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只有一个丈夫。与此相反,男性却可以合法拥有多个妻妾,一夫一妻制是基本的婚姻形式,但允许丈夫纳妾,在事实上已经突破了这种形式的束缚。在这方面皇帝本人便是典型,他为天下人作了示范,上行下效,贵族官僚也不甘落后,竟相蓄姬纳妾。妾的地位在妻之下,所谓“聘则为妻,奔而为妾”,纳妾是随便而简单的事情。而妾在法律上却

7、无独立的人格和明确的身份,甚至不以家庭成员视之。妾通常是买来的,也可以象物品一样再被卖出去,这就是《唐律疏议》上说的“妾同买卖”。与妻相比,妾受夫权的压迫更深更重,处境最为悲惨。第三,夫权决定家庭财产权。在宗法原则的规制下,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残缺的,基本上无财产权可言,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只有丈夫对家庭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无论是法律,还是习俗,都不承认妻的私产权,在原则上,妻子甚至无权继承丈夫的遗产。清律规定:夫死妻改嫁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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