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与实务讲课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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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 行 法 律 与 实 务彭  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整理并免费法律宣传材料一、银行与银行法我国立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美国,——分为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各州注册的州银行;在英国,——包括存款银行、商人银行和贴现银行;在日本,——分为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显然,被归入商业银行之列的,并不一定要有商业银行的名称。  我国现行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体系。(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n具

2、有一般企业的特征:n利润最大化目标、自负盈亏、自求发展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n是综合型、全能型的金融机构;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基础和途径。商业银行法:最早货币法:秦 公元前221年统一后 《秦律.金币律》商业银行法  188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二、银行法律规范n关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法律规定n《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7月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共142条)n《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共141条)n《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1997年1月)n《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

3、施细则》(2006年12月11日)有关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n《银行内控制度基本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9月)n《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2001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n《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3月25日发布并实施)2004年12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3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其中规定:n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

4、)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n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三、银行在具体

5、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实务1、查询、扣押、冻结个人存款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海关。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存款冒领后的银行责任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菊兰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35元。2009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2009年3月24日,原告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当冒领人准备第三次提取存款4800元时,被

6、储蓄所工作人员识破是伪造的存折后,离开现场。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领,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且原告的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并无过错,故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风险防范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因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的过错而不能识别伪造的存折

7、,致原告在真实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数额减少,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另:王女士2001年在工商银行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今年1月,她的86000元存款被人在1月2日和3日分三次在不同地点取走,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取款的是3名男子。王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委托他人取款,自己手中的存折也经银行鉴定为真存折,因此要求银行兑付其存款共86300余元,遭银行拒绝。王女士认为银行未能履行与客户订立的储蓄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提起诉讼。银行认为,其向3名男子支付86000元是凭原告的存折及私人密码支付的,整个支付流程符合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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