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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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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说明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结算的管理,根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文〖2003〗149号)和《莆田市发展散装水泥实施意见》(莆政[2001]综12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一、缴纳办法: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元的标准(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如交通、能源、水利、桥梁等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用量每吨3元或按混凝土浇注量每立方米1.2元的标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一次性缴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时一次性缴清
2、)二、结算办法: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实际应缴数与预缴数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1、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在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其主体工程(含地下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2、省、市工程建设重点项目,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在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区域内,其主体工程(含地下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三、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结算函一式3份2、购买散装水
3、泥、预拌混凝土正式发票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核对)3、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核对)4、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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