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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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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检员的管理,保证安检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兼职安检员由所在单位管理,受矿安全科业务指导;矿安检员由安全科管理,受公司安监局业务指导。第三条安检员上岗条件:(一)矿安全科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露天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二)各生产单位兼职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煤矿安全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
2、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标准、规程;2.具有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3.具有中技以上学历;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第四条安检员在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第五条安检员职责:(一)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矿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二)对矿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三)查处现场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处罚意见。(四)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五)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第六条安检员履行职
3、责,具有下列权利:(一)有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二)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三)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安全工作情况;(四)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或者处罚;(五)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设备、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向上级报告;(六)发现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七)发现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
4、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八)法律、法规予以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各单位兼职安检员必须把每周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参加人员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每月20日前把当月自查自改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报矿安全科。第八条安检员每月对各单位安全检查情况和内业进行一次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对自查自改中未解决的隐患按级别分别报安全科、副矿长、矿长。第九条安检员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安检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职工的监督。第十一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二)
5、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三)认真履行职责,使单位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四)在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五)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第十二条安检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处罚:(一)不积极参加或组织检查,使管辖范围内同类隐患多处存在或重复出现的;(二)对已经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整改或上报的,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三)对管辖范围内“三违”现象不抓不管的;(四)本单位内业管理混乱的;(五)包庇事故责任人或者徇私情的;(六)不认真组织或不积极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
6、者安全活动的;(七)不按时上报报表或其他材料的;(八)没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矿安委会。本文来自:中国煤矿安全网(www.mkaq.cn)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cn/aqgl/glzd/2011/0607/75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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