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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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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认识和澄清耕地的性质--敢问地租从哪里来?朱启臻:最近农村耕地流转出现了种种乱象,以流转为政绩,大搞农业规模经营的招商引资,提出“让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受益”的口号,把耕地流转作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手段,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把推高地价当成自豪的事情,甚至出现为流转而流转的怪现象。更有甚者,有人竟然以流转耕地为名,做什么“大数据”,把耕地变成金融产品。其结果是从根本上伤害了农民,伤害了农业经营者,也伤害了国家的农业安全。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澄清耕地的性质。在封建土地关系下,耕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财产,买房子置
2、地是农民积累财富的重要体现。土地不仅为所有者提供农产品需求保障,还可以获得地租。长期以来人们视地租为“剩余价值”,或是“农产品价格提高的结果”,而在今天看来,经济学意义的地租理论难以解释农业本质及其农业与农民的关系。首先,耕地是农业安全的基础。耕地是用来耕种的(转变用途另当别论),没有人耕种劳作,耕地就没有价值。而种地从来都没有成为种地者发财的手段。农业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在一个国家内部本质上是作为公共产品来体现的。如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了基本农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耕地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农业
3、产品也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任意由市场来调节。国际上对农业安全有个定义:在一个国家内部,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买得起,也买得到足够的农产品。这个任何人,自然包括穷人,首先是穷人买得起。这就限制了农产品作为商品生产的特征,在本质上它不遵守“物以稀为贵”的商品交换原则。当农产品供小于求时,国家会动用一切手段,通过进口、不惜成本投入、限制消费等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需求。因此,农业生产者想通过农业获得暴利既不可能,也不被允许。这是农业与其他产业最本质的区别。一些人鼓吹农业发财论调,鼓动企业跑马圈地,试图通过农业获得暴利,是一种想当
4、然的天真。其次,耕地对农民来说承担着双重责任。一方面,农民作为农业安全的直接实现者,承担着保护与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与责任。即农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护好,为国家生产出符合需要的农产品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就有了不荒芜土地,不允许改变土地的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坏耕地等约束。当然,更不允许制造粮食短缺,哄抬粮价。为了补偿农民因尽义务和责任而付出的成本或受到的损失,各个国家普遍的采取的措施是给农民补贴。在农业公共产品性质前提下,没有政府补贴,农民是难以获得社会平均收入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传统经济学 “剩余价值”与“提高价
5、格”意义的地租。另一方面,耕地给农民提供了比任何财产都重要而稳定的保障。有了一块地,农民就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就有事情可做,就有精神寄托,这是用财产价值难以衡量的。因此,失去土地并不存在市场的等价交换标准。即使获得的是高额的补偿也会出现“有钱的穷人”现象。过分渲染耕地对农民的财产权,鼓吹流转土地获利,割裂了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危害极大。这种危害,首先表现为伤害农民,农民“既拿地租,又挣工资”的口号不绝于耳。貌似为了农民的利益,实则伤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强迫农民流转耕地,致使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保障不足状态
6、。其次,伤害了农业经营者。鼓吹农业发财伦,不断推高农地流转租金,农业的高成本和高风险致使规模农业难以为继,极大挫伤了农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其三,伤害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流转后的耕地多年撂荒、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农业的短期行为,已经显示出了违背农业发展规律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弄清楚农地的本质、明确农民与耕地的关系。耕地对承包者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能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承包者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义务并不能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丧
7、失,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不在于让农民获得财产性收益,而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确保国家农业安全,也为农民留下一条返乡的路。一些企业把农民的土地流转后,直接或变相改变用途,农民有权力站出来保卫自己的耕地,制止企业把土地非农化,一线农民对土地的责任。总书记说过,无论土地怎样流转,其承包权都是农民的。这个判断很好的说明了农民对土地的责任。土地是要流转的,但是不是强迫的方法,也不是高地租诱惑的方法,而是要逐渐完善土地的退出机制。那些在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已经融入城市的耕地承包者,可以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一并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
8、去农业劳动力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而退出土地。农业经营者不应为流转土地付出额外的费用,那样不可能有可持续的农业。对于那些没有稳定非农收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的农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流转出土地。研究发现,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自然、自愿地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以发展家庭农场,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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