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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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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度变迁:从家庭承包经营到合作社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制度变迁/合作社/产权/效率 内容提要:虽然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但它没有也不可能完成农户和市场的有效连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亟需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合作社的内在属性使其可以成为这样适格的主体。针对对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质疑,作者认为,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应当是清晰的,而通过改革和创新,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也可以是有效率的。我国农村的市场主体由家庭向合作社过渡,应当是制度变迁的逻辑轨迹。 一、从农
2、户到合作社是制度变迁的逻辑轨迹 制度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清晰的双向关系,制度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进程,经济发展可以而且确实经常导致制度变迁。[1]我国近年来的农村合作社就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结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经济发展引起并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动因而自发的一种制度变迁,它是个人或自愿性组织为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新制度安排。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有外在利润存在,即存在由于制度不均衡导致的获利机会,并且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改革
3、的机会成本(进行制度创新所必须放弃的旧制度所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新制度的组织实施成本(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费用)以及制度转换的摩擦成本(废止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因利益格局变动而引致的社会摩擦和改革阻力的费用);二是要有制度的发明者自发组织实施,其主体是个人或自愿性团体;三是它要受到制度环境和其他制度安排的制约;四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渐进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对新制度需求为前提的,故又被称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通常,对新制度的需求是因现有制度安排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趋利的动机促使社会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当
4、该社会成员有能力实现制度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满足农业市场化经营需要创新的结果。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冲破了社会主义农业的传统体制,实现了集体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农村家庭的经营主体地位,农户成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分散劳动和独立经营,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次,集体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最后,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家庭享有剩余索取权。实践证明,农
5、村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从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践来看,虽然“分”的功能得到了加强,而“统”的功能则被弱化,许多农村集体的统一经营已经严重弱化甚至不复存在。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中面对跨国企业的竞争,家庭承包经营的不足就逐渐暴露。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缺乏组织,在产品的销售和材料的采购中难以和其他强势的市场主体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然,这不应该是否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理由,而是反映了家庭承包经营对制度创新的需求;这更不能归咎于我国农民,他们是世界上最勤劳智慧的群体。要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
6、的矛盾,就需要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制度创新,组建农业合作社,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正如山田定市所说,“具有合理性的家庭农业经营,在这样的现代社会中仅仅依靠自身的单个的努力来实现延续和发展,则是十分困难的。它的存续和发展,需要农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这是不可忽缺的条件。”[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按照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分散化理论”,大企业有利于分工但会降低经营的灵活性,小企业有利于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但不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竞争和抗风险能力较弱。合作社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化解企业经营规模的两难困境:合作社通过共
7、同的经营促进社员的经营,合作社和社员主要以对方为经营对象,把大、小企业的优势结合起来,分散寓于集中,集中寓于分散;社员创办合作社共同经营是为了做单个经营者不能经营的业务,但合作社也不剥夺社员独立经营者的地位;社员的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合作社则向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合作社是批发商,而社员是零售商。相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合作社是更加理性的选择。 应当强调的是,由家庭承包经营到合作社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但诱致性变迁的深度和广度往往不能满足社会制度供给的需求。所以,我国合作社制度的推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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