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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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案例习题⒈以下情形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仅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是:A.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B.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但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C.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但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运输合同D.作为无船承运人,通过拼箱拆箱,将不同托运人的货物组合成货物组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但见给拼箱货托运人案例分析题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2、。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问题: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呢?案例分析题广州东莞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箱服装的三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由广州东莞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卸船后再通过铁

3、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该批出口服装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再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运输条款CY-CY。集装箱在孟买港卸船时,三个集装箱其中有两个外表状况有较为严重的破碎,货代在孟买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三个集装箱在运抵新德里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两个外表有破碎的集装箱内服装已有严重破损,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

4、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服装也有不同程度受损。请问:这三个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6日办理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

5、发生空车费3,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陈焕伟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20`和40`两个货柜,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陈焕伟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15日,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给了陈焕伟。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此外,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储运公司已于1995年

6、12月29日向承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1996年5月12日储运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司认为:陈焕伟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陈焕伟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回答:1、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否有效?2、实业公司是否应该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

7、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皮鞋也没有。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

8、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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