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

ID:6122669

大小:33.02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1-03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_第1页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_第2页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_第3页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_第4页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_第5页
资源描述:

《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综述近几年,“武疯子”肇事事件频发,造成多起刑事案件致无辜民众伤亡,精神病人收治难的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同时,由于鉴定程序缺乏统一操作规范,行政强制医疗被滥用,各地“被精神病”事件也被媒体频频报道;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被精神病”与精神病鉴定成为“杀人通行证”事件也屡屡受到舆论的诟病。究其成因,缺乏统一可操作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和标准,以及相关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在2010年10月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

2、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旨在将强制医疗措施纳入司法审查,以司法最终裁断的方式来保障程序的公正,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鉴定程序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如何完善我国强制医疗鉴定程序,避免再发生“武疯子”和“被精神病”现象,提出现行立法中的不足和几点完善建议。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强治疗的规定田圣斌在《强制医疗程序初论》田圣斌:《强制医疗程序初论》,载于《政法论坛》,2014年01月第32卷第1期。阐述了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再无明确标注时,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2012年3月14日修订)。(下文简称“新法”)于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文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专章,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初步建构,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决定主体、执行程序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权利救济程序,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法”第284条明确了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适用对象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二是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三是必须经法定鉴定程序鉴定;四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4、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对精神病人决定适用强制医疗。同时,该条规定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限定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二,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程序。从“新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模式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依申请启动“,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另一种是“依职权启动”,即由人民法院凭职权自行启动。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只有程序启动建议权,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必须先移送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之!这样就避免了过去公安机关行使程

5、序决定权缺乏透明度的弊端,有利于防止出现广为社会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第三,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和决定程序。“新法”第286条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只能采用合议庭,不能采用独任制“新法”9第287条第1款对强制医疗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且不得延长,这就为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第四,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救济途径。世界人权宣言赋予任何人在其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寻求救济。“新法”第287条第2款赋予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强制医疗决定时的申请复议权利。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其程序设计

6、是区别于普通刑事程序的“新法”第288条规定了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解除机制,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依职权主动解除模式;另一种是依申请解除模式。第五,“新法”第289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其目的是防止强制医疗权力的滥用。杨贝在《强制医疗鉴定程序的完善》中提到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杨贝:《强制医疗鉴定程序的完善》,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最大的进步在于确立了强制医疗的司法审查制度,然而该修正案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规则尤其是鉴定程序存在缺漏,我国立法应根据精神病人

7、强制医疗制度的特殊性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需要,通过专业立法建立精神病鉴定程序,完善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期间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一)确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审查原则强制医疗采用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在法学界曾长期争论,但在实践中大陆法系各国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适用方面有惊人的一致,这种默契表现在强制医疗程序须由法庭进行审理并以裁判的形式做出决定,如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都是由法官做出强制医疗决定,苏联刑事法律理论也认为,医疗性强制方法不是刑罚方法,而是一种同限制公民自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