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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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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自愿申请;(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二、办理程序办理户
2、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
3、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 三、申请办理时效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表。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五、其他事项说明(一)不予办理对象: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
4、惠政策的;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
5、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六、咨询电话:永康市公安局:7101659(办证中心)87101662永康市人力社保局:87172412永康市计生局:87101551、87101557永康市民政局:87101771(婚姻登记)87101761(优抚)永康市建设局:87174718附件:1、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落户申请表2、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
6、区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申请表3、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转农”开具未就业证明申请表4、就业情况证明5、城镇居民住房政策享受情况证明6、计划生育情况证明7、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8、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9、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落户情况公示(式样)10、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落户公示情况说明11、相关事项补充说明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流程第一步:由本人向迁入地派出所递交“非转农”申请。第二步: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落户申请表(城区已撤村建居的领取永康市大中专毕业生城区经济
7、合作社成员身份申请表),也可以从永康公安网(网址:www.yksga.gov.cn)下载(要求用A4纸),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第三步:迁入地村二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加盖村二委公章,并请村委会开具入学前户口性质证明凭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和门牌详址。第四步: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就业情况证明;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城镇居民住房政策享受情况证明;到永康市人口计生局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未婚的到永康市民政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服役经历的到永康市民政局出具退伍后安置情况证
8、明。第五步:上述材料办齐后,附加申请人户口簿(属集体户口采用户籍证明),身份证,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包括迁移证存根或常表或查档证明),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送到迁入地镇(街、区)综治办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镇(街、区)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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