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范围探讨与最高_省略_国公司法_若干问题规定_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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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律适用律适用2011年第58期总第302305期特别策划:公司法新问题研究张勇健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范围探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文对照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必要性,不仅例一中的某银行)和实际权利人(如案例一中的李某)。这已为广大司法审判者所认同,且已成为实务界和样的情形一定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如在理论界的共识。然而,笔者在有关专项调研中发现,在具案例一,有实质股东李某和名义股东王某之间的名义持体案件的审理中,外观主义原则存在被滥用之虞,其适用股关系,有贷款人某银行与名义股东王某之

2、间的质押关范围亟待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系。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名义持股关系乃双方的内部约定,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其不为外人所知悉,我们不妨称之为内部关系,所涉及的法解释(三)》”)于2011年2月公布实施,其中若干规定不当事人李某和王某为内部人。这一内部关系导致特定股仅体现了外观主义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同时也在权的虚假权利外观。与之相对应,某银行与王某之间的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押关系则为外部关系,这一关系建立在一个虚假权利外一、外观主义原则的基本概念观之上,源自外部人(第三人)某银行对于登记于王

3、某名[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约定,由李某出资,王某作为名下股权的权利外观之信赖。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就存在多义股东记载于公司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个权利,进而存在多个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案王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质押于某银行,某银行接受例一,王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质押给某银行,因此产该股权为质押标的,并向王某贷款。李某提起诉讼,以王生了李某对于股权所享有的财产权和某银行对于该股权某对于质物不享有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质押无效。所享有的质权之间的碰撞。面对这一纠纷,法官所要解决在商事审判的背景下,所谓外观主义原则是指:名义的是如何适用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适

4、用《担保法》权利人(如案例一中的王某)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或者有第63条第1款的规定,〔2〕认定质押合同无效,其结果是保护关权利公示所表现出来的构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外观(王李某对于股权的财产权;适用《公司法》第33条第3款〔3〕的某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导致第三人(某银行)对于该种法规定,认定李某非为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不能对律关系产生信赖,并出于此信赖而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抗第三人,其结果是保护某银行对于股权的质权。根据外(设立质押)时,即使有关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李某为该观主义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优先保护某银行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与第三人主观信赖的状况不符

5、,只要的权利,李某作为实质股东虽然对于王某用于质押的股该第三人的主观信赖合理,其据以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权享有财产权,其亦难以挑战某银行对于该项股权享有效力受法律的优先保护。〔1〕的质权之效力。由上述可知,适用外观主义的情形常常涉及三方当综上,所谓外观主义实际上是一项在特定场合权衡事人,即名义权利人(如案例一中的王某)、第三人(如案实际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原〔1〕本文强调的是商事审判的情境。在一般意义上外观主义原则亦有仅涉及行为人和相对人的情形,如在适用真意保留制度的场合,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向相对人所作的外在的表示(意思外观)没有反映

6、行为人内在的真实意思,相对人信赖其表示而作出行为。但此类情形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并无造成滥用外观主义原则的问题,因此,本文对此不予涉及。〔2〕该条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出质人用于出质的财产应当是其自己享有权利的财产。〔3〕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JournalofLa

7、wApplication23特别策划:公司法新问题研究则,〔4〕其要求对于外部人依据对于交易对方权利外观之信(对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实赖而为之民事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可,对于外部人因此取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得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实际权利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只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能在内部关系中解决。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对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该条第1款规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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