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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潮府〔2015〕32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0日—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印发—————
2、———————————————————————2—潮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等各项工作的资金。第三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市级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等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
3、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并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编制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3—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监督及绩效自评等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
4、查。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支持领域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产业中重大、共性、关键性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社会发展亟需解决或推广应用的研究与应用项目,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服务创新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研究和应用项目。第七条同一年度内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第八条对于企业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用“事前立项事
5、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公益类科技项目一般采用直接无偿资助。—4—科技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单位年度科研投入的50%。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潮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员工总数的10%以
6、上。(四)企业每年投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经费不低于40万元。(五)企业项目承担单位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要求。(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一)制订和发布申报指南和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发布。(二)项目申报。县(区)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联合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三)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5—拟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四)项目公示
7、。由市科技局对拟资助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资助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五)项目下达。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异议处理意见,提出资助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四章资金及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县(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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