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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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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贯彻“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在24小时内带领其到辖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向暂住人口进行必要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二)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居委会或物业、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发现承租人
2、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辖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五)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六)遵守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甲方(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乙方(单位负责人和房主) 年 月 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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