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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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公开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文件南农〔2017〕18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指引的通知各镇(街道)农林渔业局: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等三份文件的通知》(南农〔2015〕47号)的精神,为顺利实施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我局制订了《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径向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反映。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2017年11月22日(联系人:王兆发;联系电话:86338886;传真:86323623)—1—佛山市南

2、海区2017年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指引为规范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切实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业精细发展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南府办〔2015〕17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等三份文件的通知》(南农〔2015〕4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一、验收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获得2017年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扶持对象(以下简称扶持对象)所建设的水产养殖保温大棚项目的申报验收。二、建设标准与验收要求(一)验收标准:新建水

3、产养殖保温大棚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单棚面积达3亩以上,大棚框架牢固安全,棚顶与水面高度达3米以上,棚架的主力柱间隔不超过2米,主力钢丝间隔不超过0.5米,采用耐用薄膜,全覆盖。新建大棚配备充足的增氧设备,具备冬季养殖和防寒越冬的功能。(二)验收要求:验收时要逐一对扶持对象单位内每个申请者的水产养殖保温大棚的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通过验收,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则不予通过验收。—2—三、面积测量与计算建设面积以大棚投影面积计算,可结合实际通过GPS定位仪器测量或由国土部门采取卫星定位等方便的、准确的测量办法进行测量。当测量面积小于申请建设面积时以实际测量面

4、积计算,当测量面积大于申请建设面积时以申请建设面积计算。四、验收程序(一)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经扶持对象初验合格后,递交验收申请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册,全部复印件、图片等材料需附申请单位或养殖户的签名或盖章),向所在镇(街)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需递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如下:1.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2.扶持对象内每个申报养殖者的搭建大棚所在鱼塘的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复印件;3.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4.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5.村(居)委会的公示图片;6.大棚建设现状彩印图片。(二)成立镇(街)验收小组在收到扶持对象递交的验

5、收申请后,由镇(街)组织农业、财政、国土等相关管理部门成立镇(街)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三)现场验收—3—镇(街)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大棚建设标准、验收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具体验收步骤和内容如下:1.审查申请表、施工合同、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原件等资料;2.实地查看大棚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标准;3.大棚符合建设标准的可进行面积测量,不符合的则不予以测量;4.验收后由申请人在《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确认表》签名确认。(四)验收结果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验收小组在《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表》中如实填写验收合格的

6、大棚面积和验收结论。(五)验收结果公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经所在镇(街道)验收小组验收后,须将验收结果在南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扶持对象的所在村(居)委会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五、有关事项与要求1.各镇(街道)农林渔业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对扶持对象已建设好的保温大棚进行验收,并按照验收指引的要求,抓好验收的各项工作,确保验收材料的真实性。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送区农林渔业局水产科:(1)《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确认表》(一—4—式2份);(2)《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表》(一式

7、2份);(3)《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汇总表》(一式2份);(4)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的公示图片(一式2份);(5)扶持对象向镇(街道)递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一式2份)。3.由于扶持面积和财政扶持资金已有文件规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书面的形式按照汇总的实际验收合格的大棚总面积向区级申请扶持资金,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大棚建设总面积不得超过其申报的大棚建设总面积。4.有关验收要求和表格可从南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南海一点通”上下载。附件:1.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南海区水产养殖保温大棚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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