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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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个村村委会的“难产”看待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并且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推进完善。1983年起,历时4年,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反复修改三十余次,我国于198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1994年重新加以修订,1998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那么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目前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一、案件情况2010年5

2、月17日,某地区80人来上访反映经区、乡两级政府公告,两村分别于2010年5月13日和5月14日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但在选举过程中因原村民与新(后移民落户)村民之间发生了冲突,区、乡两级政府暂缓了他们两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上访要求尽快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经调查了解,他们两个村都属于城中村,1989年以来13,因为当地企业发展及城镇建设征用两村大量土地,两村大部分老村民被占地招工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或迁出两村。此后,两村陆续迁入了大批的后落户村民。现两个村的老村民与后落户村民的比例为1比3,后落户成为多数。原本换届选举时,后落户村民基本上不关心,但随着近年来

3、的征占地补偿不断提高,而后落户村民因没有分得承包地,导致在补偿分配上与老村民存在一定差距,所以他们极力想推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村主任;但老村民因人数比后落户村民少,害怕后落户村民的人当上村委会主任,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老村民极力反对换届选举。从2007年开始,两个村的换届工作就无法进行,到这次换届选举前仍处于无村委会状态。5月13日村委会选举时,部分70、80岁的老村民到会场搅闹,发生了老村民与后落户村民之间的冲突,当天区政府为了做好选举工作,特意调用50余名警力在现场维持秩序,但也没有制止住双方的冲突。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流血事件,区、乡

4、两级政府经请示市、省两级民政部门,宣布这两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被暂缓进行。二、案例分析两村村委会之所以“难产”,不仅是为了争夺村主任这一“官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新老户村民在土地承包权的争议是引发纠纷的直接原因13后落户农民认为他们到该村落户后,参加了该村的生产活动,履行了相关村民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贡献。而老户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后落户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其原籍解决。因为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民的生产技能又相对单一,因此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按照现行政策,后落户村民在现居住地如果得不到三分之二以上

5、村民通过,就得不到承包地,遇到征地时得到的补偿费也少于原住村民,大部分地区的后落户村民数量远远少于原住户,导致此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在全省农村普遍存在,条件越好的村问题越多。而该村由于后落户较多,要求落实承包权的呼声更加强烈,导致冲突程度较为激烈。(二)新老户村民在选举资格认定上的不一致矛盾纠纷冲突加剧《村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两村的老村民认为后落户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参选资格;后落户认为他们既然落户到该村,就成为了该村村民,自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老村民和后落户在选举

6、的态度上存在巨大争议,且互不让步。(三)新老户村民选举力量上的差距导致村委会“难产”《村民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13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两村后落户的人数占到75%,在选举时的优势十分明显,其候选人很大程度上的代表了后落户的利益;而老村民认为其人数与后落户相比力量悬殊,选举必然失败,一旦后落户村民当选村干部,将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到了他们的利益,因此老村民极力反对选举。三、村民自治目前面临的问题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

7、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我国农村初步建立,依法自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目前,村级民主选举和自治基本走上了正轨。但不可否认,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选举过程中难以做到完全公开、公平、公正一是13当选人的素质难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对候选人的标准规定不够细化,如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文化要求、遵纪守法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给县乡制定细则,造成当选人的素质难以保证。尤其是难以保

8、证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和村级后备干部当选。如在农村换届选举类信访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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