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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30
《公司管理系统部门部规章规章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品牌运营部规章制度第一章人事制度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两个月为试用考核期,领取正职工资的80%。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并录用,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能低于一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切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第三条兼职学生每月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2日,低于12日无工资。如遇特殊情况,需向经理说明申请,经批准后按工作天数发放工资。第三条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第一项 填写签署纸质员工资料卡并留电子版简历备案。第二项 缴交复印件一份,学位学
2、历复印件各一份(未毕业学生可延缓缴交), 1寸照片两,可上交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备用于公司评优等)。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第五条新人到职录取指纹,早晨上班与下午下班各打指纹一次。此条例完全由所属主管负责完成,迟者议处。第六条新人在考核使用期,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再予以调整薪资。第七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日工资150%,二日扣日工资200%,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第八条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1、在两个月试用期提出离职,须提
3、前15天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15日薪水,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2、职满两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若须请辞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一个月薪水扣抵,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第九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表”。第十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主管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第十一条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围.页脚..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和工具移交给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字确定后
4、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第十二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凭公司通知单亲自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第十三条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按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响公司运作,将不予核发上月薪资。如不预先通知或不告而别,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擅离职守与旷职,公司有权开除,并按开除之相应处罚。第十四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表现恶劣,或影响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
5、直接开除,视同违纪开除论。第十五条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一、 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行亲与主管沟通,不得事先在同事之间传播。二、 15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三、 15天与职务代理人详细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签名。四、 离职前三日凭职务代理人签名及主管签名至会计处办理离职手续,结报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公司之所有公物及资料和识别证等。第十六条员工请辞适逢特殊时节或当月集体请辞(二人以上)时,公司为考虑维持团队士气及公司生存条件大原则下,有权促其提早离职,不予扣罚;亦有权不批请辞报告。第十七条公司人事编制是依各部门之工作量及工作绩
6、效,并兼顾市场变化而编设。在固定的人事编列中,员工之裁减或增加,须依部门业绩表现而设定。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秀员工,是公司即定之人事政策。第十八条遭公司免职或离职员工,若仍希冀回归团队,视具体情况及当时公司用人政策,可以新人方式重新办理入职手续,视同新人到职,待试用期满后,方可累积先前之资历。第二章 员工出勤管理规章第一条本公司上下班勤务作息时间如下:上午:8:30——12:00用餐午休:12:00——13:30下午:13:30——18:00说明:1、8:30和18:00为打卡时间;2、对于特殊情况只能工作半天的,打卡时间为“8:30和12:00”或“
7、13:30和18:00);第二条员工每周日为休息时间。第三条员工不得迟到与早退,对于考核期员工迟到10分钟之扣除工资10元,超过20分钟视为旷工。正式员工参照会计人员所制定规章制度。.页脚..第四条公司之各项会议无论时间长短,一律不列为加班,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安排。第五条员工因公事外出须向部门所属主管列报,,且在一定的时间须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第六条员工因私外出必须向部门主管或经理请示,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指明职务代理人后,经公司主管许可后方可外出,且须在设定时间赶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若无法于设定时间赶回者以迟到论处。若超出设定时间一小时,以请假1天论处
8、。第六条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者,半小时扣薪半日,1小时以上者,则以旷职论处。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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