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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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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问题和对策探究 摘要: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项法律规制实施以来在社会上收到了很好的反映效果,但是具体的实施过程还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推理法等,针对目前《食品安全法》实
2、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希望能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执法细则;综合监管一、食品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0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超越“食品卫生”,并使《食品安全法》成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大法。《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比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汲取过去立法单纯要求食品无污染、无害的规定,并汲取国
3、外相关立法和国际法律文件的经验,突出食品在营养方面的要求,使得食品安全的内涵由过去的“无害”拓展到现今的“无毒、无害、营养”,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立法还凸显了保护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立法目的。但是,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现今的“地沟油”事件和“瘦肉精”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规制的立法不健全。我国的食品市场巨大,食品安全隐患众多,立法缺陷,更加剧了难以管制,查处不严,给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二是巨大的市场利益所驱。缺陷
4、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了一已私利,不惜以身试法,甚至犯罪;三是消费者的盲从心理。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的盲从心理严重,容易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统一的食品标准、执法标准来指导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这就导致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效果大大折扣。因此,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各类问题和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部门界限不明晰10分段监管问题一直是自我国食品安全
5、法实施以来的一个主要话题。“分段监管,各司其职,无缝衔接”的监管办法及措施,这与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初衷,“预防为主”的主体思路模式是有矛盾的。另外,分段监管是由不同的部门协调,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食品安全,而具体的细节协调措施并没有得到完善,这就存在着相互推卸责任和消极处理矛盾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报告中指出在监管体制方面,豆芽的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再进一步说,对于政府针对食品安全监察问题,部分地区信息透明度不足,以致
6、于群众的参与的程度以及积极性并不高,这样,在监察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就缺失了一个最重要的环节,那就是群众的反馈及意见,也无法反映出地方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过程中的力度,使中央可以更明晰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细节。(二)认定机构职能上有一定偏差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主要是进行着其执法职能。就判断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专业人员,此类问题无从判断,在检查过程中无法独立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提出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食品安全抽
7、样检验、吊销聘用不合法管理工作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问题上,并不能对口执法。而这些检查及认定行为,大多数应当由专业认定和许可机构来完成。(三)地方保护主义及监管者腐败地方政府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所采取的微观规制行为亦具有目的性。地方政府的规制目标应是纠正食品市场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政府失灵。事实上,地方政府常因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规制行为偏离既定目标。其主要表现为封锁市场、垄断资源和生产服务、纵假护假、干预执法等。(四)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
8、日益突出。现阶段,我国存在着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对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的倾向。其表现之一就是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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