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土司世袭制度形成和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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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城土司世袭制度形成和衰亡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华夏边陲和笼络边疆少数民族,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以夷治夷”、“以蛮治蛮”的政策,土司制度就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实施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有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及中南地区等。土司按其民族的不同有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研究少数民族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鉴往知来,借古鉴今。16广西忻城县建县至今已有1370多年,其中土司统治近500年,是历史上世袭土司制度统治时间较长的地区。除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土司官族发

2、生内讧,统治濒临崩溃,以及清光绪年间发生政变未遂外,土司政权基本上是稳定的。忻城土司莫氏袭官统治时间如此之长,为壮族史、中国史所罕见;其集历史、文化、建筑于一体,被世人誉为壮乡“故宫”,象征权力和富有的忻城莫土司衙署,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土司建筑群之一。据史书记载,忻城的莫土司衙署是在明代万历十年(1582年),由第七任土官莫镇威开始兴建的,是历代莫姓土官统治的衙署。1963年,保存下来的忻城莫氏土司衙署、祠堂、官邸等建筑物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拨专款维修;1996年被国务院定为“全

3、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忻城土司统治期间的沿袭制度、土地制度、赋税、教育文化、军事、司法等等,在封建土司制度中极具代表性。土官与土司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土官与土司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时间不同。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而土司之名则出现于明代中叶以后。二是内涵不同。土官是指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官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其名称有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千总、土百户等;土司则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是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

4、其世袭官员的统称,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因此与土官相比,土司一方面已完全纳入封建国家的组织系统,“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袭替必奉朝命”,为王朝“奔走惟命”;另一方面土司的官制更加严密而且日益制度化,“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一旦任命为土司官,可以世袭罔替,世代相传。土司制度的实质、特征及演变16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司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于一身,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土皇帝”,朝

5、廷政令的忠实执行者,对其统治下的土民享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土司统治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土民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司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司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等。16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管理才渐次趋于强化。隋

6、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宋代,这种羁縻制度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封建王朝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实施有效的统治,遂采取“以夷治夷”、“以蛮治蛮”的政策,利用当地酋长并以其势力管辖所及的区域,分别授予官职,准其子孙相继承袭,以利于封建统治者实行阶级统治。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

7、”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至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封建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到了清代,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兴起,促使了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于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在清代中期以后经过“改土归流”,逐渐被流官制度所代替。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土司制度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统治者通过土司政权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制度控制手段。应该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

8、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巩固边防,加强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均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土司制度毕竟是一种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度,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土官残酷剥削压迫人民,也变得愈来愈腐败,土司制度终是要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的。具有代表性的忻城土司制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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