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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
2、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价格鉴证的委托; (二)价格鉴证的受理; (三)进行价格鉴证; (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五)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价格鉴证的委托 第六条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
3、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第三章价格鉴证的受理 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财产,如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
4、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十条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办案机关(机构)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财产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过办案机关(机构)认定可作为证据后,价格鉴证机构才能采用。 第十一条对特殊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提请办案机关(机构),先由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并由其出具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没有法定检验、鉴定机构的,由有关专门机构或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下列财产不予
5、受理价格鉴证: (一)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二)国家规定的不以价格为依据定罪量刑的重点保护动植物; (三)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其它财产。第四章价格鉴证的过程 第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后,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组成价格鉴证项目组,并按下列程序实施价格鉴证。 (一)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二)现场勘察; (三)市场调查; (四)鉴证测算。 第十四条价格鉴证作业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采用的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 (二)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6、(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现场勘察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应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勘察后由双方共同确认; (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时,价格鉴证人员要认真核对委托书中载明事项。如有差异,应当与委托方共同确认,并确定其价格鉴证基准日时使用状况。经确认后需要进行调整的,委托方应出具书面说明; (三)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将勘察情况按照“现场勘察记录”文书要求,作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参加勘查人员签字认可。一般还应对鉴证标的物进行摄影或摄像,留取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市场调查的要求: (一
7、)市场调查前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实物勘验的内容和资料,围绕价格鉴证目的、要求、基准日、市场范围等,确定调查方式、方法; (二)调查记录应包括调查价格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联系电话,以及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相似财产的价格、价格形式(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等形式)等,如果调查的价格含其他费用,应注明; (三)市场调查应由2人以上参加; (四)市场调查的面要尽可能广泛,点要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鉴证测算按下列顺序进行: 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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