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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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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和我国应用能力提升 长期以来,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经常被发达国家援引来设置环境贸易壁垒,阻止我国的贸易出口。2009年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经审理,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该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抗辩。2012年6月27日,欧美日就诉中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正式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此案目前尚无最终结果。这类案件表明,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已经
2、成为我国手中的“矛”与“盾”,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成为世界发展两大潮流的背景下,我国应密切关注并深入研究该条款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新发展,提高运用该条款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同时也要防止他国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一、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评析(一)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简介《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作为WTO12的目标之一,而该目标的实现路径远不如自由贸易目标清晰并有系列协定作为坚强的支撑。关于环境保护,只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相关附
3、属协议中散见几条有关环保的贸易条款,允许成员方在充分自由贸易基础上对严重危及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GATT第20条(b)款与(g)款被称为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方,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产品或消费一同实施……”。此外,在《技术性
4、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也有关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例外表述。实践中涉及最多的当属GATT“一般例外”条款,WTO框架下绝大多数的贸易与环境争端都是基于对此“一般例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而引起的,该“一般例外”条款也是其他附属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例外制定的基础。相比而言,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空间更为广阔。(二)GATT环境保护例外
5、条款评价12作为调整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条款,GATT第20条(b)款和(g)款对如何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首要宗旨的国际组织,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具体表述难免先天地具有浓厚的自由贸易本位主义色彩。同时,“武断的”、“不合理的”、“必需的”等用词具有不确定性或明显主观色彩,成员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从而导致贸易争端的多发和解决的棘手。然而,恰恰是这种不确定性赋予了这些条款以极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给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准确把握全球经济发展
6、和环境保护态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地、妥善地解释和适用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使得该条款从静态的、理念性的条文变成动态的、具有生命力的“活法”,进而对整个世界的发展路径产生深刻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务中处理的有关案例已逐步弥补了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粗疏及其相对偏颇的价值取向,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动态博弈中寻求着微妙的平衡。二、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发展(一)GATT第20条(b)款的发展在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构对环境保护持保守立场,对成员方
7、援引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严格限制。WTO成立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在相关判例中赋予第20条(b)款和(g)款以新的含义,使其能够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从而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建立起一种适当的平衡。12GATT第20条(b)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必需的”的解释适用上。GATT时期专家组认为,只有不存在援用方可合理期望采取的与GATT的其他条款相符或较少不相符的且又能实现其环境政策目标的措施时,援用方的有关措施才是“必需的”(necessary)。而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其它条款相符或较少不相符且
8、又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有关环境目标的替代措施。因而,几乎没有措施能符合“必需的”这一标准。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可以选择如危险标记标识、维持烟草专卖等措施来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目的,而对美国香烟限制进口不是“必需的”。而在2000年“石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旨在保护的共同利益或价值越重要、该措施有助于实现的程度越高、对进口产品产生的限制作用越低,越容易被接受为“必需的”。据此,上诉机构认为法国的石棉进口禁止法令是“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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