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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出版法修正草案》颁布后观点交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947年《出版法修正草案》颁布后观点交锋 一近年来,民国新闻法制研究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1947年由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出版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对出版法进行修正。《大公报》曾刊文评价其“比旧出版法进步,现代化,民主化。进步是质的,是倾向的”。①但当时社会舆论对《草案》不乏批评声音。黄瑚教授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中写道:“《草案》公布后,包括国民党派系报刊在内的大部分报刊都对此持不同意见,许多报界人士予以批评。”②张仁善教授也撰文指出:“学者、媒介从政治与法律、新闻出版自由与宪政之精神等方面,对修正草案进行批评,并提出一系列
2、修改意见。”③那么,这种“批判的声音”和“修改意见”究竟是怎样的?基于修改的立场,围绕出版法的存废,正反两方的思想碰撞是怎样的?这在很多当代新闻史研究专著中都未有详述。关于《草案》的讨论在当时被认为是“关系宪法存废,民主绝续的问题,也正是中外瞩目对中国政治行将发生质的变迁的大问题”。④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这一新闻史上重要事件的基本史实。此外,了解当时学者对《草案》的态度,对于当下全面评价民国新闻立法有一定的帮助,对当代新闻立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史鉴意义。7二选择一个恰当的点切入对《草案》颁布后国统区学者观点交锋的研究是必要的。本文选择1948年《报学杂志》组织的“本刊第一次座谈会
3、”为切入点。《报学杂志》是民国历史上一份重要的综合性新闻学半月刊。创办于1948年8月16日,1949年1月16日停刊,共出刊11期。周葱秀教授曾评价道:“这样的新闻业务专门刊物在当时仅此一份,因此是可宝贵的。”⑤办刊期间,由著名新闻学家马星野担任主编。服务于杂志的61位撰述委员均为当时国民党统治区各大报社、通讯社的社长、总编辑,南京国民政府主管新闻部门的官员和当时重要的新闻学者。从这样的人员构成来看,《报学杂志》很可能被误解为深受国民党当局的影响。但从实际内容上看,《报学杂志》却绝非迎合国民党中央意图,特别是杂志中刊有不少讨论新闻自由的理论争鸣性文章。难怪有学者评价:“《报学杂
4、志》虽然只存在了短短五个月时间,却以其丰富的内容与较高的质量而博得重要的地位。”⑥1948年7月24日,《报学杂志》邀请了当时十位报界领袖、新闻学与法学专家,对当时舆论反响热烈的《草案》进行讨论。会后由《中央日报》副刊主编孙如陵等五人整理了会议记录,在《报学杂志》发表了《出版法与出版自由》一文。这是《报学杂志》第一次座谈会。7出席座谈会的十位代表分别是:时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和平日报》社长黄少谷,《世界日报》社长成舍我,时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日报》总主笔陶希圣,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张庆桢,独立出版社总经理卢逮曾,中国文化服务社社长、法学教授刘百闵,《正
5、报》社长吴望伋,《和平日报》总主笔、政治学教授雷啸岑,大同通讯社社长刘启瑞,法学家陈顾远。座谈会上,他们紧紧围绕《出版法修正草案》展开激烈的讨论,其中不乏针锋相对的观点。三十位代表的意见焦点可以归纳为三个议题,对这三个议题的讨论,也较能代表当时舆论界对《草案》的反应。1.对《草案》得失的讨论7《草案》究竟有没有进步的地方?成舍我认为《草案》值得肯定之处并不多,“只有在登记的时间上,由三十五天缩短到十天,比旧出版法稍感进步以外,其余都没有特殊改进的地方”。张庆桢则认为,《草案》进步之处颇多。首先,《草案》删去旧出版法第六章罚则的规定,“实有助于刑法之统一”。因为“现代的民主法治国家
6、,已无特种刑事法令的立法例。一切事件,均适用于单一刑法”,所以将现行出版法的第六章罚则删去,“实在值得赞扬”。第二,《草案》第八条⑦规定的内容是以前出版法中所没有的,“在不平等条约取消后的今日,确实有其必要”。第三,《草案》第二十一条,将原先出版法中“出版品不得为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违反三民主义”的法条改为“不得为意图颠覆政府或危害中华民国”,表明“政府保障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决心,与承认各合法政党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益的意愿”。将旧出版法第二十条规定⑧删除,也有利于言论自由。第四,《草案》对旧出版法第九条进行了优化,⑨可以防止主管机关在新闻登记工作中“有意留难,积压拖延”。吴望伋
7、认为《草案》比以往出版法进步,“不但适应当前国情之需要,并且暗与联合国新闻自由公约中所规定的新闻自由限度的十项办法不谋而合”。座谈会上,与会者毫不客气地指出了《草案》的问题。主要涉及《草案》的第十二、十三、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四十一诸条。与会者主要认为,这些法条要么在表述上不完备,要么根本没有必要出现在出版法中。吴望伋、雷啸岑等人还认为《草案》消极限制违法言论的成分比积极保护言论自由7的成分多。对于《草案》中出现的问题,与会者也有不同看法。如第十三条规定新闻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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