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间借贷规制模式探究和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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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民间借贷规制模式探究和其借鉴意义  【摘要】2011年的温州“跑路潮”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本文在研究香港《放债人条例》的基础上,总结香港民间借贷规制模式的特点,挖掘出可为大陆地区所借鉴的规制方法及理念。【关键词】民间借贷《放债人条例》香港模式2011年在温州发生的“跑路潮”事件,暴露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方面的缺陷。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国家垄断的银行体制及贷款抵押的政策阻碍了民营经济与正规金融携手并进,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温州近40万家企业的资金需求无疑是个巨大的漏洞;其二,民间借贷利弊并存,改革开放30年来,民间资本逐渐壮大,如

2、能加以利用,将很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资本的逐利性把民间资本引上了歧途,盲目追逐高利,最终失控演变出跑路风波。值此良机,不妨对市场经济发达的香港民间借贷规制模式加以研究,并试图挖掘可为内地借鉴的操作方式或价值理念。一、香港模式简述(一)组织机构设置:行政与司法并存11近代史上的中国经历了百年屈辱,香港宝岛也沦为日不落帝国的殖民地,所幸在挫折中消化了资本主义较为文明先进的政治、经济制度。香港民间借贷模式的形成与此不无联系。香港深受资本主义私有制文化影响,民间金融理所应当地受到重视,而规范民间借贷的前提是承认其合法性,因此,早在1911年香港便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并于1980年进

3、行了修正。条例中设置了放债人注册处作为牌照(允许放债的证明)申请、登记的机构,同时规定了牌照法庭对牌照申请加以裁决。前者属于行政机关,放债人注册处处长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公职人员,其主要职责为:一是牌照申请的接受;二是牌照期限等“指明详情”①的登记;三是公事保密,“须对其在行使本条例下的职能或执行本条例下的职责时所获悉的与任何人的事务有关的所有事情保密及协助将其保密”②;四是协助登记册查阅的公告。后者名为法庭,自然属于司法机关,将司法程序引入到对牌照申请的裁决过程中,可见香港对民间借贷准入的严格要求,也放映出其独立性、公正性。事实上,在申请人提出牌照申请之后,警务处处长将负责对申请

4、人进行调查,获取赞成或反对该宗申请的相关证据。此三者各有分工,体现了资本主义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法治理念,也表现出香港对放债人资格的严格把握,以维持香港金融的正常运行。(二)牌照发放的流程:申请、调查、裁决、上诉11旨在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香港十分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以保证资金的正常流转,维护金融稳定。“任何人不得无牌照经营放债人业务,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以外任何地方经营放债人业务或不按照牌照上的条件而经营放债人业务。”③因此,在牌照发放的流程上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放债人进入借贷市场,以免增加资本市场的不良资产。1.申请。放债人在放债前,必须按照订明表格及订明方式向放债人注册处处长提出

5、牌照申请,并附上订明费用及载有关于该宗申请的订明详情的陈述书。之所以将行政机构纳入牌照申领的流程,在于其高效,而备案、牌照期限及续期近乎于行政性事务。2.调查。调查的任务落在警务处处长,这便于对申请人是否有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前科进行证实,同时,调查取证正是警务工作人员的优势,及时、全面的调查对于控制民间借贷市场准入是十分有用的。3.裁决。牌照法庭负责对申请作出裁决,这可谓是申请人能否获取牌照关键性的一步。资本主义的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中做的最好的,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前提,将裁决工作交付牌照法庭再合适不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决不仅能防止不良放债人蒙混过关,还能加强社会公信力,促使公众

6、依法放贷。4.上诉。作为裁决的后续设计,这一步骤并不是必经的,却体现出香港对公正的追求。当申请人不满裁决时,可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其决定则为最终决定。11二、香港模式特点及评析(一)组织机构的机关性牌照申请的受领、调查、裁决,分别为放债人注册处、警务处、牌照法庭负责。三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从而保证高效率地完成对申请的审核。这一设计似乎契合了资本主义权力制约平衡的立法观,绝不容忍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拥有独断的权力,人非圣贤,绝对的权力势必将人性引入邪恶的深渊。完全采用机关性质的组织来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可以避免组织为追求利润而滥用职权盲目审批,而且司法机构的介入能够增加才裁决的公信

7、力,保证放债人资格的合乎标准;另外,三机构权力分立,较好地防止了任一机构以权谋私。但是,这一设计仅适合制度完善、法治发达的社会,在腐败严重、机构臃肿的国家是决计行不通的。三机构相互协作能带来高效,一旦组织涣散、人浮于事,又没有公司化利润的驱动,其效率将会大打折扣。(二)申请流程的“冗长”性11在香港,没有牌照的人是不能成为放债人的,领取牌照是其进入借贷市场的第一步。上文已简述了申请牌照的流程,在此不作赘述。放债人必须经过申请、调查、裁决甚至是上诉才有可能获得牌照,其流程的冗长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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