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应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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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应用和价值  远程视频审讯又称远程视频提审,是指讯问人借助网络技术建立的音视频信息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媒介,实现异地讯问的审讯方式。远程视频审讯是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审讯方式。与传统的审讯方式相比,远程视频审讯最大的特点在于讯问人可以在不直接面对被讯问人,而是通过在音视频信息交互传输的方式对其进行讯问,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分别在检察院和看守所同步实时完成审讯活动。远程视频审讯相较于传统的审讯方式,一个显著的优势是其强大的检察资源整合能力。在远程视频审讯过程中,要求对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进行深度整合,以便相互间协同完成某一案件的讯问

2、工作,这种尝试对于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提出了全新要求。一、苏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背景首先,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顺应了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趋势的需要。其次,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案外延伸工作日益繁杂、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苏州市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的相对不足已成为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12再次,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已具备前期的法律法规依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

3、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该条明确规定讯问除可以通过传统的面对面方式进行以外,还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该规定为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最后,远程视频审讯笔录与传统笔录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远程视频审讯方式利用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审讯时音视频信息异地同步交互传输,是合理延伸了传统审讯方式的空间范围。远程视频审讯模式在突破传统审讯方式空间限制的同时,仍遵循了传统审讯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与传统的审讯方式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从《刑事诉讼法》第62条关于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出庭作证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否定以音视频信息为载体

4、的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证明力。所以,远程视频审讯笔录应当与传统笔录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这也解决了远程视频审讯笔录证据效力问题上的后顾之忧。二、苏州市检察机关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建设12苏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了《院所间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方案》,在现有网络和设备的基础上,对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置,统一实施。在检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设专用光缆,提高信息传输速度与质量,为视频审讯提供了基础条件。在检察机关与看守所内,专门设置用于远程视频审讯的审讯室,作为远程视频的终端载体统一管理使用,并区别于一般的审讯室,为视频审讯提供了场所条件。在各远程视频审讯室内全部统一安装全

5、方位摄像头,配备电脑、打印机、音视频采集、显示和存储设备等,为视频审讯提供了完备的硬件设施。同时,充分利用检察专网和音视频信息传输技术等,确保在远程审讯时,画面与声音的实时同步、清晰流畅。为保证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苏州市检察机关充分结合提审工作的实际特点,自主研发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相关程序和软件。如自主研发的笔录实时显示、修正软件,将书记员在看守所现场记录的笔录实时在远程视频审讯室反映出来,讯问人可以实时修正,加强了讯问人的远程控制。由干警自行研发的软件程序与实际办案贴合度高,符合工作习惯,容易被接受掌握。检察干警在看过操作演示后,基本都能立即独立开展远程视频审讯工作。三

6、、苏州市检察机关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相关制度12远程视频提审模式打破了传统“面对面”的提审方式,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对远程视频审讯工作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远程视频审讯的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等在有关规定上尚属空白。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对涉及远程视频审讯工作的启动、准备、讯问、结束和其他各个阶段,以及所取得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索:(一)适用范围远程视频审讯方式切割了讯问人和被询问人的物理联系,在视频审讯的状态下,讯问人员对于讯问过程的把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被讯问人员对于提问

7、反馈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也会有所削弱,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逊色于传统提审,审讯活动的双方分立不同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减损被讯问人心理上对于法律的敬畏,也可能会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驱动下较传统的讯问方式更多地出现虚假供述。正是充分考虑到远程视频审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苏州市检察机关对于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的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科学、合理的限制,将远程视频审讯定位为传统审讯方式的延伸和补充,而并非替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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