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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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应用  一、笔迹鉴定概述以笔迹作为文检鉴定的素材,是为了适应当代刑事侦查以及诉讼证据迫切需要,并以我国书法研习理论为文化积淀,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文检鉴定方法。在历史上,唐代孙过廷《书谱》,明代项穆《书法雅言》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笔迹可以充分体现书写人“风骨”,即心理差异、性格差别对笔迹的影响。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笔迹研究确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并且,根据笔迹的属性我们可以看出,笔迹不仅仅是日常沟通交流和记载信息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更是书写人在书面象徵上区别于他人的符号系统。尤其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涉案

2、人员往往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留下大量的笔迹素材,因此,将系统性检验方法引入笔迹鉴定体系,有助于检察机关有效提升办案质量。7在研究笔迹鉴定时,应当系统的研究整个笔迹的形成过程,揣摩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的主观情绪与客观环境。笔迹更是书写人的自由意志或者说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最好的客观体现。在落笔之时,书写人对书写内容的印象,首先在脑海中形成的是积极或者消极的价值评价,以及行为后果评价,进而影响笔迹的特征形成。在对送检材料进行比对之时,应充分认识到上述主观情感色彩对个体客观书写规律的影响,避免认定过程中出现误差。虽然部分检察机关

3、已经实现了通过高精技术仪器开展笔迹鉴定,但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仪器的作用是对人的客观动作的模仿和复制,不能够对主观认识层面进行真正地能动思维。也就是说,文检鉴定的灵魂,依旧是主观认识与客观的过程。因此,这就需要以系统性检验方法为基础,发挥文件物证系统的整体优势,进行笔迹鉴定,以避免过度主观、片面强调经验,单调而刻板的认定方法。二、系统检验定义系统性检验方法,重点在于强调文检工作的系统性,同理适用于笔迹鉴定。是指在主观方面将文检鉴定置于整个文检鉴定层面,以联系、运动、整体的视角评价送检笔迹;在客观方面,将笔迹与其载

4、体等要素视为有机统一的独立性整体,提取全部信息,系统地将笔迹与其他信息进行综合性比对。7这种方法旨在强调通过笔迹鉴定与其上位概念的融合,将整个文件的信息整体提取,综合评价,以此避免割裂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联系,换句话讲,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果仅强调将笔迹进行机械的对比,而不去考虑笔迹的载体上所负载的信息,必然会有形而上学之嫌,具体体现为忽略载体的其他信息,就会进而忽略影响书写人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产生认定的误差。以签名为例,如果载体是一纸合同,书写人对待其签名的态度必然要高于对日常性的书写,也必然会导致笔迹与日常笔迹产生

5、差异,这就要求在鉴定过程中对整个载体所负载的全部信息予以提取,方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地确认送检笔迹。三、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7一要适当把握主观鉴定过程中的首因效应。首因效应强调主体首次接受客体信息时的感性判断会形成刻板印象,并对后续的工作产生相应的指引。[1]在管理学中对首因效应及其产生的刻板印象往往具有否定性的评价,但在笔迹鉴定领域,基于首因效应的不可避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充分运用,使得鉴定意见更有针对性。笔迹鉴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系统性。即无论是在书写人书写的过程中展现出的个体主观意识,

6、还是在鉴定过程中的主观经验与技能与检材的结合,都是由主观意识向客观存在转换形态的过程。鉴定人员在开展笔迹对比之前,必然会具备一定的主观认识基础。即鉴定人或多或少地会对案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便于有方向性地在检材的信息群中选取能够为鉴定意见提供支撑的有效信息。有学者强调鉴定人员应当居于客观中立地位,而出具客观鉴定意见。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有三:一是检察机关的文检鉴定工作具有明显的进攻性,或为侦查目的,亦或为支持起诉意见。新刑诉法的实施已明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赋予鉴定意见的可质证的属性,并且控

7、辩双方均可申请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予以推敲。也就说明,从程序设置方面已经打破了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的神话;二是具备首因效应的鉴定意见未必不客观,其原因在于,首因效应及刻板印象只是对鉴定意见起到方向性的指引,如果用以支撑观点的信息的质和量不足以出具鉴定意见,则鉴定人必然会转移方向,更有利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三是鉴定意见本身就是主观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其客观性的基础亦是源于主观意识,因此,对此不必拘泥于所谓的客观真实。结合首因效应的互动性,即首因效应有助于主体在客体信息群中发现符合自己观点的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引性。笔迹鉴定

8、过程中,系统性检验要求鉴定人员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作为笔迹鉴定的主观前提,有助于鉴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取信息,进而有效地支撑鉴定意见。检材的形成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偶然性与必然性共同寓于特定的案情,如上文所指出的笔迹与特定案情之间的逻辑关系,鉴定人员就应当系统地把握案情的特殊性对笔迹的影响。因此,应当对以下信息予以系统掌握:一是主观信息。包括案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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