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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1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5.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等的施工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2、),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
3、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
4、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一、基本部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5、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可选部分第(一)项或第(三)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可选部分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
6、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简称“《工标》”)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或本保险合同所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7、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应在《标准》、《工标》中仅选择其一为标准确定残疾程度,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保险人默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为《标准》。(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或《工标》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8、,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或《工标》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或《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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