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条款法律属性、存在基础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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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终解释权条款法律属性、存在基础和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格式条款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但其弊端也同时并存。最终解释权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包含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促销广告无论是作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对消费者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格式条款的弊端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制和完善,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存在基础最终解释权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格式条款指“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与不特定之多数相对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先就契约内容所定之交易条款”(詹树林,1999)。对此交

2、易条款,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而缺少依据自身利益进行磋商的机会。格式条款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的且具有单方性10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的。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不仅仅指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拟订,也可以由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拟订。但是,不管是何人拟订,这些条款最终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预先拟定好的条款。针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来说,它通常是由举办商业活动、促销活动的公司一方预先拟订好的,而非

3、通过当事人双方正式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和规则订立。因此,最终解释权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这一法律特征。(二)制定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且内容具有确定性制定格式条款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制定的,制定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节约成本、方便快捷。因此,格式条款会被重复使用且具有稳定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相对人(高蔚卿,2000)。同时,格式条款还具有格式定型化要求,其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在表现形式上,格式条款多为书面形式。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

4、、垄断性行业、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制定方为公司,即为该主体中的一种。(三)格式条款是制定方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合同10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固定化、确定性特点,不因社会消费群体的变化、消费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变更。最终解释权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已经与制定该条款的公司达成交易的消费者、正在与其达成交易的消费者以及将来要与其达成交易的消费者,适用于该活动所覆盖的所有地域。(四)拟定格式条款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且相对人具有附从性由于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就已经事先拟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相对人并

5、没有参与协商的过程,只能对制定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拒绝,而没有权利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针对制定最终解释权的公司而言,无论是其在订立最终解释权条款时还是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时,都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没有更改该条款的自由。由上可以看出,最终解释权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涵义和特征,具备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应属于格式条款,适用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和法律效力(一)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格式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主要体现在:格式条款改变了传

6、统的订约过程、精简了“要约—承诺”之间相互反复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社会交易成本,加速了商品交换的步伐,避免了劳动力和其他资源的无端浪费,既保证了合同必要的法律形式,又提高了交易的速度(马齐林,2000)。10(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制度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基本方式主要体现在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上。即:通过法律的规范和调整,确认格式条款的效力,从而保护合理的格式条款,制止不正当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指其是否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讲,格式条款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

7、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承诺方也愿意接受的话,这种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的违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53条的规定中。第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

8、条款。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0这是《合同法》针对格式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而做出的禁止性规定,以监管和规制那些签订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避免其利用免责条款来侵害对方利益。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存在基础和对消费者的法律效力(一)存在基础在市场竞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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