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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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

2、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

3、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

4、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年11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九条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其中,项目

5、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前期审核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材料要求:6   (一)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文件,内容主要

6、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   (二)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三)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五)地形图(1:10000);   (六)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河滩地的,应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开发整理前的图斑,并对项目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土地权属单

7、位是否同意开发整理,山坡地的坡度是否小于25°,地类是否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面积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的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土层达到一定厚度,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耕种的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县级财政

8、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地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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