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031215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2-31
《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现状和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现状和对策 摘要:新的国际经济形势极大地增强了对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融资的需求。不过应收款转让融资由于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制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应用、立法现状分析,找出了阻碍应收款转让的相关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应用和立法实践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市场向繁荣、稳定方向发展。关键词: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现状与对策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企业普遍采用赊销等买方信用结算方式,在国际、国内贸易中就产生了大量的应收款。而企业受大
2、量的应收款影响负担沉重,举步维艰,急需通过应收款转让进行融资,加速资金周转。然而,应收款转让融资由于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制因素的影响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在国际经济法大背景下,尤其是在当前后危机时代,探究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相应措施十分必要。故本文从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应用状况和立法现状入手,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措施,为繁荣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市场献言建策。8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状况(一)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应用状况1.我国应收款转让处于“含苞待放”阶段。我国国际贸
3、易中应收款转让与西方国家相比开展相对较晚,但发展较快,不过目前规模还相对较小,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作为应收款转让的主要融资形式之一的国际保理业务于1987年正式登陆中国,比欧美国家晚30年左右。然而,虽然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但与我国经济大国、人口大国的国际地位还相差甚远,与我国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极大不相称,发展水平还很低。其次,福费廷业务始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80年代迅速发展,90年代传入我国。再次,应收款转让在证券化方面在我国最早也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2年三亚市以800亩土地为标的物,以该地产销售收入及相
4、应利息为收益来源首次发行证券,随后在融资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后,应收款转让在项目融资方面,多表现为对项目未来收益的转让,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主要应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比较集中在对BOT项目融资方式的运用上,如了深圳沙角B电厂、北京京通高速等BOT项目。82.我国对应收款转让有极大需求。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有望通过应收款转让得到缓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的99%。然而长期以来,融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稳定性差,经
5、营风险较大、财务记录不健全、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等原因,寻求担保困难,很难达到银行贷款条件。此外,由于严格的上市要求,通过发行股票证券融资也很困难。中小企业尽管固定资产较少,但为了占领市场,提高竞争力,普遍采用赊销等现代结算方式,致使拥有大量的各种应收款。因此,应收款转让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经营困难有实质性意义。其次,大量应收款亟待通过应收款转让回收处理。目前,中国企业迄今至少有1000亿美元的海外应收款逾期无法收回,并且这个数字还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在增长。此外,我国银行业也拥有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款项可通过证券化、打包出售等
6、应收款转让方式进行融资,加速呆账变现和债权流通,极大地使有限资本利益最大化。再次,大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以未来应收款转让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在整个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急需引进非政府资金。而项目融资恰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理想办法,其典型的做法是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或在一定期限转让项目未来收益进行融资,而这些是应收款转让的,确切地讲是未来应收款转让的典型特征。83.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应收款转让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尚不
7、健全,准转让人可能因为法律环境考虑对应收款转让持谨慎态度。另外,开展应收款转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由于可能为接受转让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提高交易费率,增加转让人融资成本,使得准转让人对融资形式望之却步。因此,我国应收款转让的应用状况呈现规模小、交易额小的局面。(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立法状况我国没有规范应收款转让的专门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关于应收款转让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关于债权转让或应收款转让的立法层次较低,没
8、有专门立法,涉及应收款转让的立法或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规中,且有些规定有矛盾的地方,比如《合同法》采用的是通知生效主义,而《民法通则》采用同意主义,二者有本质区别。82.关于应收款的可让与性问题,虽然在《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